《江苏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暂行办法》解读

江苏省工信厅  gxt.jiangsu.gov.cn  日期:2019-10-22 来源:无线电监督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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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的背景与意义

 2016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新《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从2017年开始,国家工信部先后印发了《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和《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两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对干扰查处工作进行了规范。国家新《条例》和两个规范性文件明确划定了国家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干扰受理的职责和查处的任务,提出了无线电干扰分级响应和查处时限要求,规范和细化了干扰投诉受理、排查、处置等工作流程,强调了无线电干扰信号监测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为受理、响应和查处无线电干扰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适应无线电管理体制改革新变化,不断完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机制,提升无线电干扰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加强省与市联动、执法与监测协调配合,确保各类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更好地维护全省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订出台我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暂行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江苏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暂行办法》共六章29条,分为总则、干扰投诉、投诉受理、干扰排查、干扰处置和其他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本办法适用范围、工作定义和干扰定级等;第二部分规定了干扰投诉的主体、受理机构、条件和要求;第三部分规定了申诉受理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第四部分明确了干扰排查的组织、响应时限和工作要求;第五部分明确了干扰处置原则、消除措施和非法干扰查处等工作要求;六是规定了军地干扰协调和办法施行时间。

三、主要特点

《江苏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暂行办法》在内容上主要结合了国家工信部《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结合江苏省实际工作情况,在业务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并对省工信厅和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以及所属省和市级监测站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

(一)在国家《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中 “第二级为严重影响党政机关、民用航空、广播电视和水上业务部门等重要用户依法开展无线电业务的无线电干扰基础上,扩展增加了“铁路运输”、“移动通信”和“电力能源”等部门。

(二)干扰受理、排查和处置等相关职责中,增加了市级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以及技术机构监测站的职责分工表述。

四、施行时间和适用范围说明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省辖区内的合法设台用频单位/个人可依据本办法进行干扰投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在受理无线电干扰投诉和组织开展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过程中适用本办法。

五、不予受理的说明

下列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无线电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内的;

(二)按照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必须具备但不能提供无线电台执照的或未在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电台执照失效的;

(四)没有按时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五)涉及电磁辐射影响环境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况。

六、投诉联系方式

省工信厅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受理无线电干扰投诉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业务咨询投诉电话:025-69652922

七、干扰投诉表格

干扰投诉表格可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相应区域下载。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江苏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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