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96785044/2016-0024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6-08-15
标       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苏经信规〔2016〕1号 发布日期: 2016-08-15
主 题  词: 时       效: 有效

 

苏经信规〔2016〕1号

 

 

 各市、县(区)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为了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我办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与我办联系。

   附件:《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016年815



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颁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获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批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变更。

市、县(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初审;县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  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项目已通过省国防科工办组织的设计审查及企业组织的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验收。

试生产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试生产产量应为生产许可产量的5%-20%(特种产品不少于20个批次以上)。验收程序及验收结果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  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五)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六)管理干部值班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九)危险点巡查制度

(十)定置管理制度

(十一)定员定量管理制度

(十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十三)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十四)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十五)特种设备与专用设备管理制度

(十六)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八)开停工管理制度

(十九)半成品保管制度

(二十)工艺变更管理制度

(二十一)危险品装卸管理制度

(二十二)危险品储存管理制度

(二十三)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

(二十四)危险品销毁管理制度

(二十五)危险品流向及销售备案制度

(二十六)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二十七)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二十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二十九)消防管理制度

(三十)安全保卫制度

(三十一)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三十二)安全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三十三)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十四)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三十五)事故档案管理制度

(三十六)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三十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三十八)电子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三十九)区域管理制度

(四十)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制度

(四十一)门禁系统管理制度

(四十二)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四十三)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第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十条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过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

第十四条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五条  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有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

第十八条  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向所在地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属地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具有通过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安监部门组织评审并在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报告;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四)项目验收材料;

(五)企业、车间、班级(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

(九)生产作业人员上岗证;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情况;

(十二)安全评价报告;

(十三)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其评审、备案证明材料和演练记录;

(十五)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备案表;

(十六)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明材料;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安全生产许可延续不需提交(四)、(十五)项材料。

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报告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外,其余资料均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转呈市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市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国防科工办。

第二十四条  省国防科工办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

第二十五条  现场核查由省国防科工办组织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进行,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

第二十六条  现场核查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认真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出结论明确的现场核查意见,出具《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省国防科工办自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现场核查及企业整改现场核查发现隐患和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五章  颁发

第二十八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2日内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2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一定形式在行业内部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依照本实施细则申请延续。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以生产线(现场混装作业地面站)为单位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品种及能力等内容,其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与生产许可证一致。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国防科工办应当在5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将结果告知市、县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生产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县级、市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国防科工办报送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4份);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四)省国防科工办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县、市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三条  省国防科工办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国防科工办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原有生产线不改变生产能力和产品品种的局部技术改造,应当进行设计审查、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及验收;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应进行验收。

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截止日期前,应提供新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必须向省国防科工办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八条  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国防科工办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国防科工办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结论或者出具的安全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省国防科工办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执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国防科工办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四十三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取得工信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发布30日内,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附件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