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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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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
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现就开展2011年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和分工
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申报进行年度检查。其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由我委负责年度检查;在各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由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初检,初检通过后报我委审查,审查通过的进行备案并加盖年度检查专用章。
二、年度检查时间
自2012年1月10日至3月31日止。
三、年度检查内容
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结合煤炭经营企业2011年经营状况,逐一进行审核。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年度检查合格的统一由省经信委在其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专用章;年度检查结果基本合格的,在督促整改并经再次审核合格后加盖年度检查专用章;对年度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由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函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营业执照中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四、年度检查需申报的材料
(一)2011年煤炭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省、市各留存一份)。
(二)2011年煤炭经营情况自检报告,内容包括:煤炭经营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经销煤炭数量、营业收入和实现利润情况;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煤炭购销价格和经营纳税情况;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进货增值税发票原件或煤炭进货发票抵扣联原件(只需达到当地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要求数量的票据)和复印件(各市存档备查)。2011年新设立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经营数量要求。
(四)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年度检查要求
(一)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煤炭经营企业本次年度检查为不合格:
1、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发生变化,现已不符合取证条件。
2、有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及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年度检查资料有伪造、弄虚作假的。
3、在煤炭经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中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4、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煤炭产品。
5、有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
6、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7、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检查中,受到过违法处罚的。
8、煤炭经营不能正常开展,年经营商品煤量小于2万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经营规模要求,但不得低于2万吨),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商品煤来源于煤炭生产企业小于0.3万吨。
9、连续两年认定为基本合格的;未履行上年度全面检查整改承诺的。
10、累计三个月或连续二个月没有报送煤炭调入与调出统计报表,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对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度检查申请的煤炭经营企业,视同年检不合格。
(三)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及时通知工商行政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四)年度检查期间暂停审报新增煤炭经营企业。
(五)在本次年度检查中,对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有效期满的煤炭经营资格证,要同时按照延续的要求进行审查,年检工作结束后对符合延续要求的企业换发新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合格的要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并通知工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项目。
(六)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2011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符合本地煤炭经营监管要求的年度检查方案,规范程序,严格要求,落实责任。
2、根据国家“煤炭经营企业要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的要求,在年度检查过程中,坚决淘汰非专业、规模小的煤炭经营企业,为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煤炭经营企业腾出空间,优化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结构。
3、严明纪律、公开透明,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主动接受监督,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进一步核实,按规定及时处理。
4、年检工作的结果要在当地报纸或政府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市认真填写《2011年煤炭经营资格年度检查企业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统一用EXCEL表式,报电子版或发电子邮件至sunyx1516@126.com),做好年检工作总结,并于2012年4月30日前书面报省经信委煤炭处。
联系人:孙耀新;联系电话:025-83391969
附件:1、2011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登记表
2、2011年煤炭经营资格年度检查企业名单汇总表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