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 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
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经贸环资[2007]212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省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落实《意见》中提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做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备案,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结合本省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同时将执行的情况反馈我委(环资处)。
附件: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节能篇审查
第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新增年综合用能三千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项目批复文件或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或请示内容。
新增年综合用能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要编制独立节能篇。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组织专题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 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或报告)是项目审批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
对新增年综合用能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编制节能篇、已编制节能篇但未节能评估或节能评估不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审批、核准和备案。
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三年(或与项目本体一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其节能评估应当重新进行,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第三章 节能篇编制
第五条 项目节能篇应包括以下有关内容:
(一)项目选择能源品种的合理性比较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等;
(三)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五)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六)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
(七)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
(八)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九)工业锅炉的热电联产等其他单列节能工程;
(十)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能措施,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十一)工业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指标,节约用水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十二)建筑能耗指标:含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燃料的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总量,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统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
(十三)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十五)项目能源供应保障情况。
第四章 节能评估
第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等进行节能综合评估。
第七条 项目节能篇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部分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以下评估意见:
(一)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是否选用国家和省已公布淘汰的用能设备以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禁止)的工艺;
(二)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三)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产品定额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
(五)单项节能工程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等。
以上项目,其中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则节能评估结论为不通过。
第八条 已经通过节能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设计发生重要变动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项目审批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第九条 节能主管部门有权对超过本地区行业单位产品平均能耗的项目和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本地区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数的项目,提出质疑和否定。
第五章 节能审查与评估的管理
第十条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开展节能评估。
(一)在江苏省行政区域登记的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二)能够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能够独立编制影响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工程分析、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节能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8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节能评估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4名登记于该机构的节能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节能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
(五)具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评估制度的有效实施。节能评估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凡参与项目节能篇(章)编制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对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验收和投运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六章 惩罚
第十三条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评估、节能检查和设计施工的单位与个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在审批、抽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估机构主持完成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节能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评估机构不得承担节能评估工作:
(一)能源及能耗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用能现状描述不清或用能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节能标准适用错误,不足以支持节能评估结论的;
(四)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五)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六)节能评估结论不明确的。
第十五条 接受委托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失实的,由授予节能评估资质的节能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