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96785044/2008-0001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08-02-10
标       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苏经贸行协(2007)126号 发布日期: 2008-02-10
主 题  词: 时       效: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经贸行协(2007)126号

 

各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促进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第18号专题会议精神,为加强对我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规范协会的组织行为,指导协会依法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工商业实际,我委制订了《江苏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日

  

  

江苏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监督管理,规范协会的组织行为,指导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职能分工,结合我省工商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是指我省工商领域以行业为标识,具有自律性、互益性、非营利性特征的行业组织及社会团体。适用范围为我省工商领域的省级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 省经贸委作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审查和年检初审;监督和指导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协会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会的清算事宜等职责。并结合本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协会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省行业协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公共事务管理,有关处室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开展与其相关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事管理

  第五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六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较多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和常务理事采取固定任期制,理事长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能超过两届。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人选产生和内部机构的设置等,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应由熟悉本行业情况和3年以上行业内工作经历,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凝聚力的会员担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应由熟悉本行业情况和3年以上行业内工作经历,有协调和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会员专职担任,并通过选举或聘任产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换届时不能任满一届的,原则上不再提名。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需经省经贸委审核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在章程中载明。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协会在确定或变更主要负责人时,应通过省经贸委审核。

  第八条 公务员原则上不兼任协会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需按干部管理程序审批。省经贸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提名协会候选负责人,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选举。

  第九条 协会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逐步推进专业化和职业化,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原则上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需经过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三章 财务监督与资产监管

  第十条 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帐号,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国家统一规定保管。会计人员离职,必须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的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协会在省行业协会办公室推荐的3—5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定1家进行年度财务审计。行业协会办公室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依据章程规定统一管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协会终止时,应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的组成和清算结果应报省经贸委批准。

  第四章 协会职责与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开展活动、依法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协会应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为宗旨,坚持“自主、自立、自养、自强”方针,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

  第十七条 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行为;反映行业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代表会员参与国家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3.组织各类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等;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企业诊断、管理咨询服务;

  4.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制定行业规划,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参加政府或受政府委托举办的听证会等,提出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

  5.经政府部门授权,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分析、交流和发布活动;参与行业内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行业标准制订、资质审查和培训认定等工作;

  6.经省经贸委委托,协助开展行业管理活动;

  7.履行法律规定、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十八条 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1.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阻碍、限制或损害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合法的社会活动,会员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它会员在行业协会中发挥作用;

  3.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4.利用协会名义开办营利性企业或从事经营性活动;

  5.未经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利用其名义开展活动;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协会举办涉外活动或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活动,应提前填写《协会重大活动申报表》,报省经贸委审核备案。若以省经贸委名义举办各类活动,应报省经贸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协会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经贸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按要求填报《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并接受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五章 设立审查和注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立协会,应经省经贸委审查同意。持同意成立的复函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申请。

  (一)申请成立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家以上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发起单位,方可申请筹备成立协会;

  2.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协会成立前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工作方案的申请报告;

  2、章程草案;

  3.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活动资金证明;

  5.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协会成立后应将以下材料报送省经贸委备案:

  1.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2.审议通过的章程;

  3.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办事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

  4.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简历;

  5.会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在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前,应报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简历;

  4.业务范围说明。

  第二十三条 协会制订和修改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备案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协会办理变更法人、业务主管单位、办公住所等登记和备案事项,需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及相关资料,报省经贸委备案后,再报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协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终止需注销的,应报省经贸委审查同意。清算完结后,持省经贸委同意注销的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协会注销所属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应报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协会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同时注销。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办理完各项登记后,应将省民政厅批准或核准的文件、登记表、协会章程、《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报省行业协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