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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船舶产能
内容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船舶项目是不是可以不受《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的产能限制啊?是否能新增鼓励类船舶产能?
提交时间 2025-05-29 10:59:43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25-05-29 15:16
内容回复

网友,您好!来信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船舶项目需要有产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答复单位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