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船舶产能 |
内容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船舶项目是不是可以不受《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的产能限制啊?是否能新增鼓励类船舶产能? |
提交时间 | 2025-05-29 10:59:43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5-05-29 15:16 |
内容回复 | 网友,您好!来信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船舶项目需要有产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