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船舶项目 |
内容 | 尊敬的省领导,现我地拟落户一船舶相关项目,主要产品为:1、小型精品船舶:专注于设计建造豪华游艇、高端公务执法艇、新能源(如电动、混合动力)观光船、智能无人艇等。2、特种海洋工程船舶:建造与维修高性能工作艇(如风电运维船、引航船、港口拖轮)、环境监测船、小型科考船等。3、高性能内河船舶:研发建造符合最新环保标准(如LNG动力、纯电动)的内河客货船、节能高效的内河工程船(如疏浚船、清污船)、智能内河运输船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及《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苏政发〔2017〕71号)明确规定:严禁建设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核准、备案及土地、能评、环评、融资等手续。然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将绿色智能运输船舶、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船舶、特种船舶和特殊用途船舶、高性能船舶等明确列为鼓励类产业。现请问该船舶项目是否归于过剩产能行业?若项目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是否可以正常申请立项? 盼复,谢谢! |
提交时间 | 2025-08-05 18:47:21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5-08-06 17:38 |
内容回复 | 网友,您好!来信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鼓励类船舶项目立项需要有产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