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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经营性质充电桩申请电力报装立户事宜的咨询
内容 领导,你好!我是从事经营性质充电桩建设的企业,有个关于充电桩办电的业务咨询一下。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申请高压新装增容业务,需要提供政府批复文件。但工信2022年2号文提到“既有车位不需要备案”,请问既有车位的具体概念是什么,由谁负责认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替代办电的批复文件去供电公司申请办电,谢谢!
提交时间 2025-03-11 09:52:39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25-03-11 16:40
内容回复

网友,您好!来信收悉。咨询中工信2022年2号文提到“既有车位不需要备案”出自于苏工信规〔2022〕2号文《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对充(换)电设施建设实行简化的审批手续的第四点“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提到的既有车位的概念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位,包括私人产权车位、共有产权车位、市政公共车位等,具体认定可咨询政府规划管理部门。

如果您申请的项目在既有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可具体咨询各地项目审批单位,但涉及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应参考市政配套建设的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县(市、区)道路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答复单位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