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决定部门 | 权力类别 | 行政相对人 |
1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 |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 |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6 | 电台呼号指配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7 | 无线电设备进关核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8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9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0 | 对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1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中标人违法订立合同或者协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2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3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4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以及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5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6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7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透露与评标有关信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8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9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违法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0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透露有关招标投标信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1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2 | 对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3 |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内容不合理、内容不实或未依法报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4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5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6 | 对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监理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7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用能单位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8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渎职失职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9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组织评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0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1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2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招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3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处置招标资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4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5 |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6 | 对工业企业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处罚 |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7 | 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公布)第十二条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8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9 | 对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0 | 对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频率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1 | 对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2 | 对违规使用包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3 | 对违规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4 | 对违规使用已许可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5 | 对销售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6 |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7 | 对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8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超出许可核定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第653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9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等9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第653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0 | 对企业不具备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1 |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第653号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2 |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第653号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3 | 对我省负责办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98号)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4 | 对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条件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使用许可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5 | 对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三十条 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6 | 对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二十九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7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8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9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60 | 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其销售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企业经过整改并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其销售活动。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