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决定部门

权力类别

行政相对人

1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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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法人和其他组织

2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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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法人和其他组织

3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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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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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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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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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台呼号指配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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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无线电设备进关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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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的粘土实心砖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销售的,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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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9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部门规章】《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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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0

对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七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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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1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中标人违法订立合同或者协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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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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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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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十五条第三款 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让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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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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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以及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一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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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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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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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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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透露与评标有关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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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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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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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9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违法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0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透露有关招标投标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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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1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2

对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  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第三十九条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让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四)无偿提供和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热力等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3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内容不合理、内容不实或未依法报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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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5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6

对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监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监理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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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7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用能单位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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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8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渎职失职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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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9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组织评标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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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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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部门规章】《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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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招标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五)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七)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八)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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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处置招标资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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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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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处罚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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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工业企业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处罚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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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公布)第十二条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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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  电波监测;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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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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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频率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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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九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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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违规使用包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乡镇、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逐步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时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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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违规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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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违规使用已许可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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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销售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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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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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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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超出许可核定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第653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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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等9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第653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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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企业不具备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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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1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第653号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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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2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第653号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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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我省负责办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98号)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决定。但是,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决定。
    第七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办理所属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所属高等学校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中国科学院负责办理所属科研机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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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条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使用许可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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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三十条 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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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6

对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二十九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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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处罚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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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处罚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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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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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其销售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企业经过整改并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其销售活动。
第七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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