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设备担”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工信厅  gxt.jiangsu.gov.cn  日期: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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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金〔2024〕90号

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的支持力度,破解企业购置、更新、改造生产设备过程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关于实施中小微制造企业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贷款担保支持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24〕33号,简称“设备担”)实施情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设备担”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政策支持范围。将“设备担”政策支持对象范围扩大到省内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贷款担保业务均可按规定享受“设备担”政策。银行和担保机构根据金融监管有关规定和“设备担”政策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审核确定支持对象及其设备购置更新改造项目。

二、疏通中小微企业设备购置贷款办理堵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设备更新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抓实抓细。要针对性研究制定内部制度规范和操作指引,优化简化贷款办理程序和材料要求,更快响应中小微企业“短期、小额、急迫”的设备购置贷款需求,并对需要担保增信的贷款及时开展银担合作,切实增强企业的政策获得感。各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推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设备担”业务。

三、发挥省属金融机构示范带头作用。省信保集团、江苏银行等省属金融机构要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落实“设备担”政策,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要根据“设备担”政策要求,抓紧研究推出银担合作专项产品,申贷、审贷便利度向流动资金贷款看齐,探索“见贷即担”“见担速贷”,发挥托底作用,做到能贷尽贷、能担尽担,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四、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省再担保公司要发挥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体系的“纽带”作用,积极将符合条件的“设备担”业务全部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担保机构”风险分担体系。对纳入风险分担体系的“设备担”业务,其再担保费由省财政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担保主债权金额的4‰(年化),具体由被担保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从省财政下达的“设备担”担保费补贴资金中一并拨付承保担保机构。对于向省再担保公司申报分险、但由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策因素而未能纳入风险分担体系的“设备担”业务,省财政对承保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给予20%的风险补偿,所需资金从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支出。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联动给予风险补偿。

“设备担”政策其他要求,仍按苏财金〔2024〕33号文件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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