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小微制造企业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贷款担保支持政策的通知
(苏财金〔2024〕3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引导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决定实施中小微制造企业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贷款担保支持政策(简称“设备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设备担”支持对象为省内中小微制造企业,包括:“1650”先进制造业集群企业、重点产业链企业,“51010”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企业、未来产业集群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设备担”主要支持企业通过贷款购置、更新、改造生产设备。银行和担保机构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审核确定支持对象及其设备购置更新改造项目。
二、担保额度、费率和反担保
“设备担”担保总规模200亿元,单户企业担保额度最高5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购置更新改造设备投入金额的70%。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化)。企业所购置更新改造的设备作为反担保抵押物。担保起始日应不晚于2025年12月31日。先到先得,用完即止。鼓励向初创企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倾斜。
三、担保机构
省内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依法依规开展“设备担”业务,包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等。对于省内保险机构通过贷款保险方式对中小微制造企业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贷款提供增信,并且符合本政策有关要求的,比照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支持。
四、操作程序
“设备担”通过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在线申请(网址:www.jsphjr.com),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该服务平台登陆并注册后,点选“我要担保”——“设备担”,并按提示要求进行填报和申请。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应及时在该服务平台中登记备案担保(保险)信息,“设备担”总规模达到200亿元时,服务平台将停止接受登记备案。同时,对于“设备担”担保(保险)提前解保、发生代偿和正常结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服务平台相关信息。
五、担保费补贴
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担”业务,按照担保费(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且不超过承保期限。其余20%担保费(保险费)由企业承担。补贴资金根据担保(保险)责任金额、承保时间(天数)据实计算。
六、免申即享
“设备担”担保费补贴实施免申即享机制。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在开展“设备担”业务时,应与企业在担保(保险)合同中约定,企业享受财政补贴政策期间由省财政按照80%补贴担保费(保险费),企业自行承担20%。担保(保险)合同自企业支付完其自行承担的担保费(保险费)即生效,企业不需要垫付财政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先预拨、后结算。省财政根据“设备担”业务开展情况,分期拨付补贴资金给被担保(保险)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及时与相关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审核结算。
七、激励支持
省财政对开展“设备担”业务规模前五名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按照其“设备担”担保(保险)业务金额的1‰给予相关机构一次性奖励,政策到期后审核兑现。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对“设备担”业务给予风险分担,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省财政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省财政将“设备担”业务开展情况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比的参考因素。
八、负面清单
(一)企业应当将“设备担”贷款定向用于设备购置更新改造,不得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二)“设备担”对于被担保(保险)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办理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三)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因违法违规操作造成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被套取、骗取等情况的,由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负责退回相关资金。
九、有关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推动。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设备担”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将此项政策落实落地;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开展“设备担”业务,支持企业进行设备购置更新改造。
(二)实施信用承诺。企业在申请“设备担”业务时,应向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书面承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符合“设备担”政策相关条件,获保后应按规定使用相关贷款资金。
(三)加快承保工作。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应落实承保审核责任,按市场化原则对“设备担”业务申请严格审批、从快承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做到能保尽保。除担保费(保险费)外,不得收取企业其他费用。要简化申请资料,优化审核流程,提高承保效率,同时做好保后管理,确保政策精准规范落地实施。
附件:江苏省中小微制造企业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贷款担保信用承诺书.xls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