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信节能〔2019〕593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8〕882 号)和《关于组织推荐江苏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8〕872号)要求,经各地推荐上报,省工信厅组织有关部门评议,并经公示,现公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第三方机构(第一批)(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工信局要会同税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辅导和监督管理,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评价机构和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发现评价报告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及时提请省工信厅按《实施细则》规定将评价机构从推荐名单中删除。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各级工信部门应在季度终了30日内将纳税人当期综合利用量及相关资料抄送同级税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时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异常的,按照工信部门抄送的相关数据确定工业固体废旧综合利用量。
三、各地工信部门要督促第三方评价机构公平公正开展第三方评价工作。
附件:江苏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第三方机构(第一批)名单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附: 关于公布江苏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第三方机构(第一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