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和典型案例归集共享工作

江苏省工信厅  gxt.jiangsu.gov.cn  日期: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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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信用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做好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和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我省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和典型案例归集共享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加强联合奖惩名单认定、公示与报送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

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87 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23 号)精神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审慎认定信用红黑名单,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一)规范开展红黑名单认定。国家相关部委已经出台了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县级以上相关牵头主管(监管)部门应按照标准认定并向社会发布红黑名单。国家或省级签署了联合奖惩备忘录的行业和领域,县级以上相关牵头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备忘录明确的联合奖惩对象认定内容,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发布。国家和省级

没有出台红黑名单认定标准、没有签署联合奖惩备忘录的,市级部门已经先行制定红黑名单认定办法并开展认定工作的,市(县、区)相关部门应在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政府的指导下,规范红黑名单认定和公示程序,科学审慎开展红黑名单认定并向社会发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认定红黑名单,并向社会发布。

(二)建立红黑名单动态更新机制。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领域,以及国家、省级或市政府出台了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的领域,县级以上各部门应于 2018 年 6 月底前认定发布一批红黑名单,并报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逐级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将产生的红黑名单信息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明确的红黑名单认定周期,县级以上各部门要建立红黑名单持续、动态更新机制,及时认定、公示红黑名单信息。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单位及时通过原公示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及时撤除超期红黑名单信息。

(三)开展红黑名单社会公示查询。市以上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认定的红黑名单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和“信用江苏”网站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二、加强联合惩戒案例归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和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475 号)中明确的联合惩戒案例归集范围、联合惩戒案例认定标准,规范、及时、全量报送联合奖惩典型案例。

(一)省级部门。自 2018 年 6 月起,每月 20 日前至少向省信用办报送 1 件本部门或本行业(领域)的可公开案例;

(二)设区市。自 2018 年 6 月起,各设区市组织本辖区内联合奖惩案例的归集,每月 25 日前,通过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系统向国家报送,同时抄送省信用办。为避免重复,各市、县(市、区)不得将同一案例同时向省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信用管理部门报送。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狠抓落实有效推进。开展联合奖惩红黑名单认定归集、公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既是国家发改委的统一要求,也是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构建以

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有效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有效推进联合

惩戒红黑名单认定、案例归集和信息公示共享工作。

(二)强化应用扩大宣传。省信用办将组织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加快开发建设省联合奖惩系统,以及与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的系统对接与共享应用。有条件的地区要推动地方层面将名单数据推送并嵌入政务大厅系统、政务办事系统中加以应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依托微信、微博、信用门户网站等载体,宣传推广联合惩戒案例内容,挖掘新闻热点,增加宣传频次,提升宣传水平。

(三)加强通报严格考核。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季度首月将对各省及各城市联合奖惩案例归集共享情况进行通报,并将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在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体系中的权重提高至 8%。省信用办将从二季度起对各地各部门联合奖惩名单和案例报送情况进季度考核通报,并纳入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

(省信用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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