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聚焦 “产业强市”主导战略, 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强化项目单位的诚信意识,6月27日,无锡市印发《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信用承诺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办发〔2017〕12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31日。
《办法》适用于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等环节各主体的信用承诺管理。信用承诺管理制度贯穿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使用等各环节。《办法》明确信用承诺为项目申报书、资金拨款申请表的必备要素。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按照《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项目单位须严格履行信用承诺,承担失信违约责任,并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办法》还对项目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了区分,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项目单位存在《办法》所列失信行为的,除了对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外,市级主管部门还对其进行失信认定,实施跨地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一是记入信用档案。市级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单位的失信严重程度实施惩戒,并记录为失信信息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入相应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二是限制资金申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列入“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信用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扶持。三是追究违约责任。对失信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市信用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