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工信厅  gxt.jiangsu.gov.cn  日期:2016-11-15 来源:省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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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关于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


  为加大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力度,完善规划建设诚信管理机制,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苏州市政府办关于违法建设快速联动处置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昆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昆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要求,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不断规范我市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治理,加快推进城市规划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立体化信用联合惩戒体系。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有序推进。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参照上级部门政策文件,归集公开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信息,促使失信行为主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制度、规范发展。建立健全违法建设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进行信用联合惩戒,加强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

  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结合实际,推广信用信息产品社会化应用,着力解决现阶段违法建设突出问题,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适用对象

  本方案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控制区域内,即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建设活动。

  本方案所称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分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以下简称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外的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以下简称非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第九条规定,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失信行为,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违法建设行为;非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失信行为,是指相对集中除外的,符合规划部门已受理行政许可但尚未批准即进行建设、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未按照规划设计或者许可条件建设、临时建筑到期后未经续批的违法建设等三种情形的,由规划部门、张浦镇按照各自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本方案所称失信主体,是指存在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自然人。本方案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统称社会法人)。本方案所称自然人,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等级认定

  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昆山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本方案所述的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分为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和非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失信行为。根据违法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等级。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等级由张浦镇、市城管局认定;非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等级由张浦镇、市规划局、住建局认定。

  (一)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等级认定

  相对集中:

  1. 经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张浦镇及市规划局等享有规划认定权的有关单位认定为违法建设,由张浦镇、市城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定程序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后自行改正的。

  2.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非相对集中:

  1. 规划部门已受理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符合规划未领证,初次违法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的。由张浦镇、市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作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6%罚款处罚决定的。

  2.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平面位置、建筑高度、扩大面积的;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张浦镇、市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作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6%罚款处罚决定的。

  3.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市规划局作出按要求限期拆除(不予以再处罚)处罚决定的。

  4. 未经基础验线或验线不符合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擅自继续施工,由市规划局作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处罚决定的。

  5. 违法建设涉及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情节较轻,由市住建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处罚决定的。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二)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等级认定

  相对集中:

  1. 经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张浦镇及市规划局等享有规划认定权的有关单位认定为违法建设,由张浦镇、市城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定程序做出限期拆除决定而拒不履行拆除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并实施的。

  2. 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消防通道等占用公共场所的,作出处罚决定后直接认定为较重及以上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3. 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非相对集中:

  1. 规划部门已受理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符合规划未领证,再次违法的。由张浦镇、市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作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8%罚款处罚决定的。

  2.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平面位置、建筑高度、扩大面积、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再次违法的;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包括外墙装饰)、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张浦镇、市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作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8%罚款处罚决定的。

  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张浦镇、市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作出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不宜拆除的,没收该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收入(不予以再处罚)处罚决定的。

  4.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纠纷、矛盾突出的。由市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后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下罚款处罚决定的。

  5. 未经基础验线或验线不符合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擅自继续施工,情节严重,由市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1000元—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决定的。

  6. 违法建设涉及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由市住建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以一万元罚款,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处罚决定的。

  7.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

  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三)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等级认定

  相对集中:

  1. 经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张浦镇及市规划局等享有规划认定权的有关单位认定为违法建设,由张浦镇、市城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定程序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强制执行后,再次违法的。

  2.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非相对集中:

  1. 规划部门已受理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不符合规划、未领证、屡次违法的;纠纷、矛盾突出,临时保留项目;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罚的项目。由张浦镇、市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作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9%—10%罚款处罚决定的。

  2.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属屡次违法的;纠纷、矛盾突出,临时保留项目;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罚的项目。由市规划局作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9%—10%罚款处罚决定的。

  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再次或屡次违法的;纠纷、矛盾突出,情节严重,不宜拆除的。由张浦镇、市规划局按照各自职责,作出没收该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收入后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处罚决定的。

  4.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情节严重的。由市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后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1倍罚款处罚决定的。

  5. 违法建设涉及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由市住建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以五万元罚款,单位处以十万元罚款处罚决定的。

  6.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三、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市信用办、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和张浦镇牵头负责对社会法人、自然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依照各自职能,配合牵头单位,负责推进本领域内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实施及管理,并及时将惩戒措施及结果反馈市信用办及违法建筑处置执法主体。

  本方案所列联合惩戒措施,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暂不执行。

  (一)对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市城管局对相对集中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采取要求限期拆除(不予以再处罚)的惩戒措施。市规划局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非相对集中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市住建局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违法建设涉及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情节较轻的行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张浦镇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采取要求限期拆除(不予以再处罚)的惩戒措施。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和住建局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社会法人、自然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二)对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市城管局对相对集中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采取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该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惩戒措施。市规划局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非相对集中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市住建局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违法建设涉及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情节较重的行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张浦镇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采取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该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惩戒措施。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和住建局可以采取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的措施,并将存在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市信用中心将具有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

  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招标投标、优惠政策、供水、供气、资金扶持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予以限制和惩戒;在日常监督管理、社会福利、补贴、政府优惠政策支持和财政供养辅助性岗位人员录用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自然人予以限制和惩戒。

  (三)对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市城管局对相对集中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采取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该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惩戒措施。市规划局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非相对集中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市住建局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违法建设涉及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张浦镇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采取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该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惩戒措施。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和住建局将存在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自然人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列入黑名单。市信用中心将具有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信用中心牵头通过诚信昆山网、市 “一报两台一网” 向社会公开社会法人和自然人黑名单,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有效期7年,失信自然人黑名单有效期5年。

  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在日常监督管理、土地出让、二手房交易、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资质管理、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市场准入、供水、供气、金融信贷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予以限制或惩戒;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二手房交易、市场准入、信贷支持、评先评优、资格评定、职称评定、社会福利发放、财政经费补贴、政府优惠政策支持、财政供养辅助性岗位人员录用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自然人,以及存在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予以限制或惩戒。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存在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会员实施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引导企业通过 “诚信昆山” 网站查询存在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供企业签订合同和招录员工时审慎性参考。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依法对侵害公共权益的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各居委会、村委会召开居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强制拆除侵占公共绿地、妨害公共利益的违法建设。

  四、违法建设的巡查

  (一)市规划局、城管局统筹指导全市违法建设巡查工作,制订巡查方案,规范巡查程序,构建市、镇、村(社区)三级巡查机制,在有条件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违法建设发现力度。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发现、登记、处理、销案制度,摸清当前违法建设的数量、现状,完善巡查和防控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作用,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通过扩大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平台,优化系统信访服务平台以及整合 “12345” 、数字城管热线和 “民声110” 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建设,形成全社会共治格局。

  (二)市城管执法大队应当明确各管理区域巡查责任中队及负责人,实现各区镇、中心城区等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全覆盖。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统一抄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市规划监察大队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进行认定并移交给市城管局予以查处。市住建局对违法建设涉及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三)各区(镇)管委会(政府)是辖区内违法建设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所辖区域规建、城管等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违法建设巡查机制;畅通社会公众举报违法建设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等监督责任主体的优势作用,将巡查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一线,督促其建立健全日常动态巡查等制度,切实承担对违法建设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

  根据《关于推进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各区镇在进行违法建设巡查时,应当厘清相对集中和非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失信行为,采取不同的上报处理方式。

  1. 相对集中违法建设的巡查。昆山开发区、高新区和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建局、城管局(委)根据授权负责各自辖区内相对集中违法建设的巡查和认定,移交市城管局进行行政处罚;张铺镇建设与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相对集中违法建设的巡查,报张浦镇人民政府进行认定,由镇综合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各镇(张浦镇除外)建管、城管部门巡查发现各自辖区内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后,应上报各镇人民政府,再移交市规划局进行认定。市规划局认定后交市城管局进行行政处罚。

  2. 非相对集中违法建设的巡查。各区镇(张浦镇除外)规建部门、城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分管区域内非相对集中违法建设巡查,发现后上报各区(镇)管委会(政府),再移送市规划局进行认定和处罚;张铺镇建设与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等违法建设的巡查,报张浦镇人民政府进行认定,并执行处罚。

  (四)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等监督责任主体发现本区域(小区)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采取劝阻、制止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区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市规划局、城管局和各区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接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对于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赴现场调查取证。

  五、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信息交换与公示查询

  (一)信息交换

  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应于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至市信用中心。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截止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失信行为等级等信息,以及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二)公示查询

  市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应于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信息进行主动列表滚动式连续公示10日,10日后,信息有效期内改为查询式公示。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查询公示期为7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信用中心应自收到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和住建局报送的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信息之日起,在 “诚信昆山” 网站集中公示,并同步统一推送省信用中心。查询公示期为7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可以通过 “诚信昆山” 网站和 “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 查询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信息,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被公示的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公示名单中予以删除。

  1. 公示有效期届满的;

  2. 失信行为停止并经市规划局、城管局确认可以撤销公示的;

  3. 异议经复核属实的;

  4. 其他可以撤销公示的情况。

  六、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一)异议处理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对其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对其被认定及公示的违法建设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认定其失信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二)信用修复

  张浦镇、市信用办、规划局、城管局和住建局,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帮助失信重塑信用记录。对轻微或者初次失信行为,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失信主体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的,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由失信主体向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或住建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张浦镇、规划局、城管局或住建局认为失信主体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经信用修复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或住建局可以对其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并在黑名单、黄名单上予以注明。各有关部门通过 “诚信昆山” 网站查询到信用修复信息后,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并予以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

  七、组织保障

  (一)科学组织,明确职责。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沟通,密切配合,扎实推进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工作,保障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有效实施。市信用办牵头制定本方案,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市信用中心具体负责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信息的归集和公示。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和住建局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行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等级认定。其他责任单位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行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实施及管理,并及时将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的信息反馈给违法建筑处置执法主体。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目的和成果。对发生违法建设行为及符合纳入 “黑名单” 制度情形的,要及时汇总发布。充分发挥相关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加入到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中,着力构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社会共治的格局。

  (三)动态管理,强化落实。张浦镇、市规划局、城管局和住建局要对失信行为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调整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信息、失信等级,同时上报市信用中心,由市信用中心推送至联合惩戒成员单位。违法建筑依法拆除或整改后,对失信法人和自然人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上报市信用中心。

  (四)完善机制,考核问效。将违法建设巡查、防控和治理工作纳入区镇目标管理考核范围,适当提高得分占比。各区镇要将 “控违拆违工作” 作为村、社区考核评比重要指标,纳入村、社区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对推进不力的,予以扣分。市住建局要按照《昆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物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将其信用等级情况纳入企业和小区经理诚信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升降级、项目评优和项目招投标重要依据。根据《关于开展昆山市物管小区物业管理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开展物业管理小区专项检查,在侵占绿地、违法搭建等方面制定考评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物业企业予以坚决扣分。依据考评结果,将年度信用分数低于6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评为丁级,并予以不得承接新物业管理项目、资质不予晋级、不出具诚信证明等惩戒措施,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丁级的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吊销资质等惩戒措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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