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进一步倡导文明交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树立诚信社会风尚,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市文明办、信用办、公安局、教育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保险行业协会就交通失信联动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动惩戒的对象
交通失信联动惩戒的对象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公布的交通失信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我省机动车驾驶证在我市发生交通失信行为的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
二、联动惩戒的内容
一般交通失信以提醒、教育为主,较重、严重交通失信惩戒与评优评先、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通过查询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对其实施相应的惩戒。
(一)评优评先方面予以惩戒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
惩戒措施: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为其主要负责人的,该单位不纳入文明创建先进集体评比。
(二)道路运输方面予以惩戒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局
惩戒措施:
1、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危险品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在招聘、管理驾驶人时,应主动查询、应用交通信用记录。对具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如责任单位发现企业有聘用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应建议予以内部处罚、转岗或解除聘用。
2、交通运输、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对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危险品运输、渣土运输车驾驶人具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对具有较重交通失信记录的,责令予以内部处罚、转岗,不得在交通信用失信记录修复前安排驾驶上述车辆;对具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建议予以解除聘用。
3、交通运输部门在办理机动车驾驶人申领客货运营运资格证、教练员资格证等业务时,应当主动查询、应用交通信用记录。对具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不予受理。
4、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将交通失信记录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实施惩戒。
(三)信贷方面予以惩戒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
惩戒措施:商业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应当主动查询、应用交通信用记录,对申请人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审批发放信用卡时,对申请人具有较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应当降低授信额度,具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可不予发放。
(四)保险方面予以惩戒
责任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
惩戒措施: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无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提高保险费率优惠幅度,对有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不给予保险费率优惠,对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上浮保险费率。
(五)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予以惩戒
责任单位: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惩戒措施:
1、对具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不予核发春运准驾证,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在法律规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2、具有一般、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驾驶证审验、期满换证业务时,应当分别要求参加不少于3小时、6小时、9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3、对校车、渣土运输车、商砼运输车驾驶人具有较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停发其驾驶的车辆禁区通行证1个月;具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停发其驾驶的车辆禁区通行证2个月。
4、具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的机动驾驶人,不予签注校车准驾资格。
三、联动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公安局负责对驾驶人、所有人交通失信信息进行告知、归集,定期与市信用办对接发送数据,由信用办整合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基本信息、交通失信信息,生成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档案,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联动惩戒部门共享。各相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本备忘录,对交通失信人实施联动惩戒,并将联动惩戒工作动态信息及时报送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择优向社会发布。
四、联动惩戒的动态管理
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5年,期满系统自动修复。
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一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的,或因见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判决,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及时修复决定报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应用。
个人、单位对交通失信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信用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核实无误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五、建立惩戒失信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信用办、市公安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的惩戒失信联席会议制度。
六、其他事宜
交通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合作备忘录,开展交通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本合作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附件: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情形
附件:
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或者除本条第(一)(二)(三)项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次以上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