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以信用为核心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工信厅  gxt.jiangsu.gov.cn  日期:2016-11-10 来源:省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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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建立以信用为核心事中事后市场监管机制既是重大改革任务,也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实施以信用为核心事中事后监管、“建设新盐城、发展上台阶”提供机制保障,现提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信用管理制度为保障、信用信息系统为支撑、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为依托、信用分类和联动监管为手段,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探索覆盖行政管理全过程的信用管理新模式,加快促进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不断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政府公信力。

  (二)主要原则

  ——依法依规。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有关的规定进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协同共建。加强条块之间协同配合、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各地、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纵横联动、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提高监管合力,逐步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

  ——联动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对有不同失信状况的市场主体,分别实施相应监管措施。在强化行政性惩戒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行业和社会对失信市场主体约束和惩戒作用。

  ——社会共管。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及时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信用产品使用和服务中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监督,实现社会共同监管。

  (三)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时间的努力,建立与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适应的、覆盖全市范围的信用监管系统建设基本框架: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建成并有序运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办法基本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全覆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意识显著增强,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二、运用信用信息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一)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信用管理领域,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更多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提升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化水平和联合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工商局、环保局、食药监局、安监局、质监局、信用办,各行政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为依托,充分发挥社会法人基础信用信息库、自然人信用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作用,建立全市集中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和金融等领域信用信息,完善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关法人、金融等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行政权力数据库。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要求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无缝衔接、实时交换共享信息。(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智慧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三)推动信用管理和政务服务互联融合。整合网络信息资源,加快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政务服务系统互联与业务融合,整合政务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等管理业务信息,逐步在市、县建设集行政审批、信用监管、公用资源交易、信息共享服务于一体的综合信用信息平台,促进行政监管协同高效,政务服务阳光便民。(责任单位:市电子政务办、信用办(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财政局、政务服务办、国土局、国资委、城建局、卫计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四)规范行业和地区信用信息记录。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快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落实信用信息管理责任。按照权力清单和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建立行政管理对象的信用信息档案,落实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健全信用主体标识信息,加强违法违规失信信息的记录与归集,促进信用记录建设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积极推进各行业、各地区的系统互联和信息整合,实现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信用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五)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农委、工商局、质监局)

  (六)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商务局)

  (七)运用信用监管信息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政策制度。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跟踪监测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责任单位:市智慧办、市信用办(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行政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八)加快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服务大厅建设。全面提升信用工作技术支撑水平,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分工负责制,完善系统查询功能,扩大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范围,依法依规逐步开展社会法人、自然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不断拓展信用信息应用途径、服务方式和服务领域,引导社会监管和企业自律,营造共同监管氛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编办)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机制

  (一)加强和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智慧办、各行政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二)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应用。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广泛应用,推进行政管理全过程监管。推动多部门证照联动监管、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食品药品等领域市场信息共享,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市场管理、综合治税、劳动监察、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重点行业信用联动监管,扩大信用信息综合应用成效。(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各行政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三)广泛开展信用审查。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优惠政策享受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中,通过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行政相对人的信用审查报告,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相应约束,实施差别化监管。(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各行政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四)推广应用信用报告。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主动使用或鼓励市场主体应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各行政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行政管理全过程信用监管

  (一)健全落实信用管理办法。推进各级政府部门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职能转变过程中,要坚持“放管结合”,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实施《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和《盐城市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市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出台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和分类监管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和关键环节,制定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落实事前运用信用承诺、信用审查,事中和事后运用信用报告等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通过动态管理、强化指导、教育培训、社区矫正等手段,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信用修复,帮助其重塑信用。(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各行政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二)全面推行事前信用承诺。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要全面推行信用承诺。要求行政相对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背承诺约定的行政相对人,应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将其违背承诺约定的失信信息及时录入信用档案,并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市各行政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三)实施事中信用分类监管。各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要依据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行政相对人的信用审查报告,或者通过其他有效的信用信息核查手段,对发生过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根据违法违规失信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实施差别化监管。(责任单位:市各行政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四)突出事后联动奖惩。各行政主体要将事前承诺约定、事中监管相衔接,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推动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守信者实行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使守信者真正得到便利和优惠。(责任单位:市各行政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五、促进信用产品社会化应用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盐城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盐政办发〔2016〕3号),加快建立市场监管对象信息披露制度,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特别是要加大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力度,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智慧办、信用办、工商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各地各部门要营造环境、开放市场、购买服务,培育和扩大信用服务市场。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建设征信系统,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和规范化的信用服务。信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监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各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三)引导社会广泛参与。鼓励市场主体运用信用报告,逐步将其作为招投标和合同签订等环节的评判、取舍依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披露,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对违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警告、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奖励、合法权益保护机制。(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财政局、政务服务办、信用办、各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六、健全工作组织推进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以信用为核心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信用信息运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和监管能力。市审改办统筹领导推进全市建立以信用为核心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工作。市信用办牵头负责面上推进工作,并办会同市监察局对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管理及应用等工作进行督查推进;市各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用信息数据报送、信用产品应用、信用制度建设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以信用为核心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应职能部门和人员,实现县市联动、同步建立应用。(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审改办、信用办、各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信用管理与政务服务业务融合、信用管理和政务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信用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制建设,加大人力资源和专项资金投入,更好地履行信用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责,营造公正、公开、透明的监管氛围。加强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建设,提升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整合保障能力,组织开展专业人员业务培训,增强对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审改办、政务服务办、信用办、各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三)建立考评机制。将建立以信用为核心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工作纳入到全市综合绩效考核内容,纳入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治市、党风廉政及惩防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工作考核内容。制定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督查问责制度,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及时以及存在监管失职行为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要追究问责,切实推进以信用为核心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审改办、监察局、文明办、信用办)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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