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经信科技〔2016〕637号
各设区市、县(市)经信委(局)、财政局,苏州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政策,促进重大装备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推动省重大装备首购首用,在前期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试点过程中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建议,经研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企业产品“走出去”。引导和支持企业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开拓国际重大技术装备市场。对出口的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原则上应与《江苏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企业及产品名单》(以下简称《名单》)一致,确因客户需求定制产品型号改变的,由投保企业填报《产品名称审核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含出口报关单等出口证明材料),报经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经信部门审核确认后一并上报。
二、适当调整补贴数量。为进一步增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单台(套)设备的补贴数量由累计不超过100台(套)调整为累计不超过50台(套)。
三、有序增加承保机构。为鼓励更多保险机构参与保险试点,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外,其他具备财产险资质、在我省设立保险机构、承办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在自愿基础上,向省经信委提出参加保险试点。省经信委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方式发布参与试点的承保机构名单。试点期间,承保机构如有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规范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承保机构的试点资格。
请各地按修订后的《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2)、《保费补贴申请表》(附件3)、《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4)、申报材料格式(附件5)等组织申报材料。
联系电话:
省经信委科技与质量处 025-83392940
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025-83633103
江苏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025-86793949
附件:
1.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出口产品名称审核表
2.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费补贴申请表
4.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表
5.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费补贴申请材料格式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江苏保监局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