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5〕8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 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省政府关于深 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5〕42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信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江苏工作的最新要求,以信用管理制度为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共享为基础、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为依托、信用分类和联动监管为手段,建立 覆盖行政管理全过程的信用管理新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政府公信力。
(二)主要原则。
——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法定条件、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推进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协同共建。加强条块之间协同配合、网络互联、信息共 享,建立健全各地、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组 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纵横联动、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提高监管合力,逐步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
——联动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 用,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对有不同失信状况的市场主体,分别实施相应监管措施。在强化行政性惩戒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行业和社会对失信市场主体约束和惩戒作用。
——社会共管。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及时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信用产品使用和服务中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监督,实现社会共同监管。
二、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
(一)加快构建信用管理和政务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推进省、 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全覆盖。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建立和完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关法人、金融等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行政权力数据库,形成覆盖全社会、信息共享、统一监管、联合惩戒的信息系统。按照不同领域管理需求, 建立多部门、多层次统一的政务服务和联动监管的工作平台,实 现各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共享、严重失信“黑名单”公示,以及联动监管和联合执法等综合应用功能,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综合执法提供基础支撑。
(二)大力推动信用管理和政务服务互联融合。加快省、市、 县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政务服务中心系统互联与业务融合,整合政务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 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等管理业务信息,逐步在省、市、县建 设集行政审批、信用监管、公用资源交易、信息共享服务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促进行政监管协同高效,政务服务阳光便民。
(三)逐步规范各行业和各地区信用信息记录。各级行政机 关要加快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落实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记录、交换、共享等管理责任。按照权力清单和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建立行政管理对象的信用信息档案。落实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健全信用主体标识信息,加强违法违规失信信息的记录与归集,促进信用记录建设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积极推进各行业、各地区的系统互联和信息整合,实现全省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全覆盖。
三、强化行政管理全过程信用监管
(一)贯彻落实信用管理“三个办法”。各级政府部门在深 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职能转变过程中,要坚持“放管结合”, 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实施《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省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出台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和分类监 管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和关键环节, 制定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落实事前运用信用承诺、信用审查,事中和事后运用信用报告等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教育培训、社区矫正、动态管理、强化指导 等手段,对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实施信用修复,帮助其重塑信用。
(二)全面推行事前信用承诺。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 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要全面推行信用承诺。要求行政相对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背承诺约定的行政相对人,应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及未履行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将失信信息及时录入信用档案。
(三)逐步实施事中分类监管。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 中,要依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于发生失信 行为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根据违法违规失信的性质和社会影 响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对守信者实行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实行失信处罚等惩戒措施。
(四)突出强化事后联动奖惩。各级政府部门在实施行政 管理事项后,要加强跟踪检查,与事前承诺约定、事中监管相衔接,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对信用记录进行分类管理和评估。 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办法,全面实行失信预警、红黑名单 公示制度,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守信者真正得到便 利和优惠。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机制
(一)大力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共享与应用。依托省、市公共 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广泛应用,推进行政管理全过程 监管。推动多部门证照联动监管、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食品 药品等领域市场信息共享,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综合治税、 劳动监察、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重点行业信用联动监管,扩大 信用信息综合应用成效。
(二)广泛开展信用审查。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优惠政策享 受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中,通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 心出具行政相对人的信用审查报告,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行政相 对人实施相应约束,实施差别化监管。
(三)推广应用信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在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率先使用或鼓励市 场主体运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根据履职 需要,研究明确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并在公告中告知。
五、促进信用产品社会化应用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加快建立市场监管对象信息披露制度,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 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特别是要加大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力度,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提供便捷服务。
(二)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各级政府部门要营造环境、开 放市场、购买服务,培育和扩大信用服务市场。支持信用服务 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建设征信系统,提供专业化和规范化的信用服务。信用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监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完善备案管理,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 发展。
(三)引导社会广泛参与。鼓励市场主体运用信用报告, 逐步将其作为招投标和合同签订等方面的必要依据。引导行业 协会制定自律规则,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 警告、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运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源,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披露,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建立 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奖励、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六、健全工作组织推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以信用管理为重点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办法,细化监管措施。省编办、省信用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选择部分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信用管理与政务服务业务融合、信用管理和政务服务综合信 息平台建设。加强信用管理和市场监管机构建设,加大人力资源 和专项资金投入,更好地履行信用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责,营造公 正、公开、透明的监管氛围。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制度, 完善问责制度,对工作不力以及存在监管失职行为的部门及相关 人员追究问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