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管理处深入乡镇广电站巡查并宣传国家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江苏省工信厅 gxt.jiangsu.gov.cn 日期:2013-06-25
来源:刘天昀、陈晔
近来,扬州市管理处接到宝应县境内乡镇居民投诉举报反映电视信号受到干扰,经我处和有关方面及时督查警告,电视信号受干扰现象随即排除。为了杜绝今后此类情况发生,扬州市管理处于4月8日会同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广播电视台赴有关乡镇进行巡查和法制宣传教育。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现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紧急通知》(信部产[2007]459号) 、《关于对投诉举报情况开展调研的通知》(苏无管〔2013〕40号)等有关文件和《国家治安处罚法》相关条款,并通报了去年对高邮市两乡镇违法使用卫星干扰器的查处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研制、生产和销售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凡未办理法定手续,擅自研制、生产和销售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均属非法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对国家卫星广播电视传输信号故意施放无线电干扰,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有害干扰,立即予以查处。凡未办理法定手续,擅自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拆除相关设备,情形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通过宣传,强化了基层单位和人员维稳守法意识。相关单位和人员表示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严格遵纪守法,引以为戒,杜绝今后类似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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