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监测站对查获卫星电视干扰器案例的思考

江苏省工信厅  gxt.jiangsu.gov.cn  日期:2013-06-25 来源:陆新南 卢连海 赵敏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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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15日,南通市无线电监测站(以下简称南通市监测站)先后接到启东市吕四港镇两居民的电话申诉,称当地的卫星电视受到严重干扰,无法正常收看电视节目,请求帮助排除干扰。
        接到干扰申诉后,南通市监测站立即组织人员,出动移动监测车、携带监测设备,赶赴吕四港镇监测排查。监测人员在干扰申诉人家中查看“中星九号”卫星电视接收情况时,发现电视屏幕上时常出现马赛克现象,严重时甚至显示“无信号”提示条,据此初步确认卫星电视信号受到干扰。随后,监测人员运用安立MS2724C便携式频谱仪接喇叭天线(加低噪放大器),在室外开阔地和住宅楼顶监测,在Ku频段测到具有卫星电视干扰特征的跳频式干扰信号。当该干扰信号最大电平值约-10dBm时,天线指向附近的吕四港镇政府方向。通过逼近监测和仔细观察,最终在该镇政府办公大楼楼顶查到了卫星电视干扰器。
        由于该卫星电视干扰器一直在转动,因此,随着其发射天线方向的变化,附近的中星九号卫星电视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在登高工的配合下拆除该干扰器后,干扰信号随即消除,干扰申诉的居民确认收看卫星电视恢复正常。
        自2008年来,南通市监测站共查获九起卫星电视干扰器。今年查获的四起(如东县三起,启东市一起)都是Ku频段的之前曾在如皋市查获四起C频段和一起Ku频段的。通过对这些卫星电视干扰器干扰案例的分析,南通监测人员有如下思考:
        1、卫星电视干扰器大多为有组织购买使用,潜在危害不容小觑。南通市监测站查获的卫星电视干扰器往往同一个县(市)型号相同,经走访排查了解到,原因在于:这是某些县(市)的个别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统一购买、有组织使用卫星电视干扰器干扰卫星广播电视信号的接收,达到阻碍当地群众卫星收视的目的。这一行为一方面影响了党的宣传工作,另一方面,卫星电视干扰器也可能干扰通过卫星获取信息的相关业务,例如通过卫星获取节目源的广播电视业务,严重威胁广播电视的播出安全,甚至有可能造成卫星电视转播信号大面积、长时间中断的重大事件,无线电管理和广电部门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2、购买和使用卫星电视干扰器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2007年,国家信息产业部印发的《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紧急通知》(信部产〔2007〕459号)、《关于依法查处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有关生产厂家的紧急通知》(信部产〔2007〕484号)和广电总局印发的《关于严禁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紧急通知》(广发〔2007〕99号)中均已明确:擅自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和严厉打击。
        3、卫星电视干扰器查获容易处理难。一是无线电监测和执法查处的成本较高——卫星电视干扰器分布在县(市)的乡镇,最远的来回行程二百多公里,且干扰器往往架设在公众移动通信基站铁塔上或高层楼顶,为确保安全,需请登高工配合拆除,因此路费、油费、人工等各项费用均较高。二是查获的卫星电视干扰器无人认领。无线电监测人员拆除卫星电视干扰器时从无人主动认领,即使根据线索找到相关单位也鲜有承认者。三是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收视权益,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和收看,笔者建议无线电管理部门应该与广电等相关部门开展一次针对卫星电视干扰器的联合整治活动,并建立部门联合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消除卫星电视干扰器安装和使用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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