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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4日,《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个细化落实《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相关规定的政府规章。为加大对《办法》的宣贯力度,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十一五”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坚持以服务为导向、以制度为抓手、扎实推进核心业务系统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政府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与此同时,也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政府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共享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信息孤岛、分散建设现象较普遍存在,政府在线服务能力有待加强。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将成为政府信息化深入发展的瓶颈。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客观上需要通过立法,调整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政府信息化服务向纵深推进。
省政府对政府信息化服务立法高度重视。2010年初,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我省服务型政府建设要“建机制、改体制、形成制度”的要求,省政府明确将“政府信息化服务制度建设”作为服务型政府制度建设主要专题之一,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围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化等重点研究制定管理办法,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化服务。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社会结构面临深刻变化的重要时期。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转型加速,人民群众公共需求更趋强烈、利益诉求更趋多元、现实需求更趋迫切,对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透明、高效、便捷、均等的要求日益提高。通过立法规范政府信息化服务,确保有法可依、依法推进,既是深化电子政务发展的必然途径,也是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民生保障、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
2012年1月1日,《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成为我省首个规范信息化发展的地方法规。为了进一步细化《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际需要、以民生保障为重点的政府信息化服务,以及政府信息化服务相关管理和保障等问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了《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条例共35条,历时 2年半时间出台,经历了16轮修改,吸纳了人大、法制办、省各有关厅局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意见,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向公众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区等政务服务,提高民生公共服务效能,政府信息化服务建设制度等多方面作了重要规定。
(一)关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政府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深化政府信息化服务的基础和关键,也是《办法》调整的重点。《办法》在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了《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相关规定。在第七条对行政机关之间政务信息共享范围进行了规定,在第八至第十三条对行政机关信息资源共享职责与义务进行了规定,在第十四至第十七条对行政机关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进行了规定,在第十八、第十九条对涉密和敏感信息的使用进行了规定。通过立法,推动实现基础信息普遍共享、业务信息按需共享、敏感信息协议共享,支撑跨地区、跨部门深化协同应用。
(二)关于向公众提供政务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政府服务方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是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出发点和目标。《办法》第四条确立了“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服务导向、惠民优先、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二十条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并制定信息化服务指引目录,第二十一条对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服务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二至第二十五条对与民生幸福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区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化服务作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提高民生公共服务效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完善地理、人口、法人、金融、税收、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强化信息资源的整合,规范采集和发布,加强社会化综合开发利用。”据此,《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提出要建立人口、法人、地理、金融、税收、统计等六大基础信息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并推进环境保护、住房保障、社会养老、社会保险、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文化等领域信息化服务,提高民生公共服务效能。为进一步适应移动互联网、三网融合、云计算的发展趋势,第二十七条对集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多途径提供政府信息化服务作了规定。
(四)关于政府信息化服务制度建设。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化服务系统的建设,对项目的审批立项、绩效评价等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一条对政府信息化服务系统建设管理作了规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信息化统筹管理,避免分散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并根据省级信息化建设规划重点合理确定财政信息化投资规模,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促进项目建设规范化。第三十二至第三十四条对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三、几大亮点
一是以社会公众需求为主导。随着信息化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逐步成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运行的基本要素和重要平台,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政府信息化也进入了资源整合和深化应用的新阶段。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化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迫切要求政府提升行政效能,建立以公众为中心的信息化服务体系,使信息化发展成果惠及全民。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信息化服务必须以为民、便民、利民为根本出发点,坚决打破条块分割,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稳步推进实用、适用的信息化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分享信息化发展成果。
二是以共建共享机制为核心。《办法》明确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容、方式,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了信息采集、共享交换、目录发布、安全保密等一系列管理和技术机制,形成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对长期以来较难解决的信息采集和信息交换问题,提出了现实可操作的解决办法,如第十一条规范了信息采集协调机制,避免重复采集和多头采集;第七条对基础类、政务信息资源,明确了必须实现共享的基本原则;对涉密、敏感的信息共享问题,第十八条也规定了了供、需双方协议共享的具体操作办法。
三是以深化民生应用为宗旨。《办法》在建立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基础上,更加重视和关注民生领域信息化协同应用。第二十一条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加强门户网站建设,推行政务公开、政民互动和公共服务。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着重就整合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加快民生领域公共服务信息化协同应用系统建设,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为公众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信息化服务做出了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还明确了“三网融合”条件下,充分利用多种终端开展信息化服务的有效形式。
加强政府信息化服务立法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民生幸福工程的有力保障。《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立足江苏信息化实践和发展需要,对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民生领域信息化服务、信息化统筹建设和管理作出了相应规范,为我省信息化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制度规范和有力保障。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