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事辨析:工业盐放开有真象有区别

江苏省工信厅  gxt.jiangsu.gov.cn  日期:20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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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块管理员:《财经》杂志2010年第21期《工业盐放开假象》中一文编者按提出:“不断延伸的部门垄断利益,使原本放开管制的工业盐经营,实际执行时仍变相为专营,由此引发的案件屡屡发生”,对此及该文中提及事件,盐政管理版块想特约请盐政调研员能否简要分析一下,以正视听。
盐政调研员:可以,很有必要。我也是《财经》杂志的忠实读者,通常周末都要在小区的书店或买或租或翻阅的方式来了解财经半月动态,通读了这期杂志的《工业盐放开假象》一文后,感觉文中部分内容与真象有一定差距,因而导致该编者短按的提法或不准确。下面结合《盐政执法案例汇编》和盐政历史资料解析,希望对中盐协会网的读者了解事实真象和客观分析问题能有所帮助:
 

 
一、工业盐中两碱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仍依法按规 “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
 
 对其他工业用盐或小工业盐的相关盐业政策法规不是地方性法规、规章或盐业公司所创设,而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委规范性文件确立的。
 

 
一是涉及《盐业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如与经国务院批准的《1872号通知》不同,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原国家经贸委有关盐政复议的批复精神,宜按1872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是涉及《1872号通知》中“不能够直达供货的小碱厂等零散户的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由盐业公司组织供应。”,是否存在“能够直达供货的其他工业用盐”可以由制盐企业直接供应的问题,《929号通知》和《1477号通知》已经明白无误地确定了“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各级盐业公司要认真组织好小工业盐供应。”三是各地的地方性盐业法规、规章有关其他工业用盐管理的内容,只是前述盐业政策法规的具体操作性实施措施而已。四是目前盐业政策法规,还未有除制盐企业和盐业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从事有关两碱工业盐直接销售、其他用盐及食盐批发经营的明文规定。五是涉及第三人经营工业盐工商登记的协调问题,可以参见原盐管办对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对经营工业用盐问题请示的复函》了解相关情况。
此外,《2008年全国盐业统计资料汇编》显示,全国制盐企业自销和盐业公司经营盐产品总量为5149万吨,其中两碱工业盐3705万吨,小工业盐456万吨,食用盐887万吨,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盐仅为1343万吨,占26%,其他74%为制盐企业销售。所以“中盐公司及各地盐业公司仍旧是盐业市场的垄断者”的说法,缺乏充分必要的事实证明。
 
二、《工业盐放开假象》文内提及部分内容与盐政掌握的执法情况,可能仍有不少差距
 
我们身为法律顾问调查研究盐业问题,就要考虑到中盐协网的全国性和权威性,是不宜在本网上公开讨论的个案对与错的,但可提供有关盐政机构和审判机关已经确定生效的案情结论,供读者参考并自行辨析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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