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8 期 | ||
江苏省盐务管理局 | 盐政法制处 行业管理处 |
赵广全副局长在06年全省盐政工作半年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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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半年总结部署会议已近尾声,在大家发言和登好处长总结部署讲话的基础上,我说三点意见。
一、贯彻全国盐业工作会议要求,为实现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的可持续性而不懈奋斗
今年的全国盐业工作会议对“十一五”期全国盐业工作提出了总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加快结构调整为重点,以确保食用盐安全、保证合格碘盐供应为己任,强化市场监督,努力实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为促进盐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努力奋斗”。在当前形势下会议重申“己任”与“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他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盐业承担的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任务和目标没有变!
“可持续性”在当今中国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领域用得最多、叫得最响的一个时髦新词汇。什么叫可持续性呢?可持续性是指一种状态在其保持条件得以具备并且形成长效保证机制情况下的完全延续。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要求是前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同志
无论当前还是今后,普及碘盐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都将面临着新情况和老问题的挑战。这些挑战有的是过去没有过的,有的将会长期存在,甚至将伴随全过程。总体上说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环境会越来越有利。特别是“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理念的贯彻,政府更加关注民生,更加讲求和谐发展,对消除地方病和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保障措施空前加强;通过前二十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即将实施的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计划,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都将得到进一步提高;经过前十多年的碘盐普及工作,盐业与卫生等部门已经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城乡人民食用碘盐的自觉性和食盐安全意识与十多年前相比较已经大大增强。这些进步显然对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十分有利。但是我们对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可持续性的艰巨性依然必须保持清醒认识。就全国而言,至今还有七个省区市没有达到2000年的阶段目标,少数已经达标的省重又出现“三率”不达标的严重情况,都充分证明了持续消除的艰巨性。我们充分认识持续消除的艰巨性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从而更有效地化解艰巨性,实现可持续性。
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前遇到的最大挑战来自盐业体制改革的不确定性。对未来体制改革走向,我个人认为有利于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应当是这次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因而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应当出现剧烈振荡的局面。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既然提上了高层的议事日程,总理有批示,中央常委有话,全国大审计,列为专门研究课题,花费了大量精力和财力,加上适逢《反垄断法》讨论审议阶段,说一点都不改革,原封不动恐怕也不可能。任何一项变动,哪怕并非带有根本性的,对盐业、对持续消除都会形成挑战,“变轨调整”本身就是一种挑战,因为在旧轨道上走惯了。
来自环境的干扰和来自不法行为的破坏将长期存在。我国虽然经过“四五普法”并且即将开始“五五普法”,取得显著成绩,但是总体上离建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制和法治的社会还有相当的距离,严格的依法治国还需要走过很长的道路,公民的法制意识的确立更需要经过漫长的努力,在人口众多、困难重重的条件下建成繁荣、富强、文明的现代化国家依然任重道远。与上述相联系,完全的依法行政和制假售假行为的基本杜绝还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来自环境的干扰和制假售假等非法经营行为的破坏,对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形成的挑战将长期存在。
对消除碘缺乏病的重要性和科学性认识不足的挑战依然没有完全解决。经过十多年的普及教育,卫生部门和盐业部门、盐业企业的认识应当说基本上解决了,但是对于整个社会这个认识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不仅普通群众没有,就是某些部门、少数学者专家也没有,这些年来有极少数专家学者公开在媒体上发表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相悖的见解就是例证。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学术上的不同观点是允许存在、允许讨论的,但是学术上的不同意见不恰当地公开于国家强势主流大众媒体之上,也给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带来了干扰。有的政府部门、有少数媒体、少数人把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误解为该项工作是阶段性的,正是由于他们不了解、不认识消除碘缺乏病的科学性的缘故。
今年全国盐业工作会议期间,《经济日报》记者要我回答一大堆问题,其中就有“消除碘缺乏病是阶段性任务,因而食盐专营也只能是阶段性的政策,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她提出的问题倒不一定是她自己的观点,却反映的是少数人的看法。我告诉记者同志,要正确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当搞清楚碘缺乏病的成因在于地球环境缺碘,故称之为“地球化学性疾病”。地球环境缺碘是无法改变的,人类指望从饮食、饮水中自然获得发育必不可缺的足够新成代谢需要的碘已经不可能,通过外补形式获得是唯一的选择。科学研究还证实,一旦停止补碘超过三个月时间,人体就会重新回到缺碘状态,其危害卷土重来。对食盐经营实行专营是在特定时期、特定环境条件下为消除碘缺乏病这一目标服务的特定政策。如果没有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这一特别任务,食盐经营不必专营,将来一旦条件成熟,食盐就可以不再实行专营。所以科学正确的说法应当是“消除碘缺乏病需要世世代代进行下去,而食盐专营却不可能也不需要世世代代延续下去”。正因为消除碘缺乏病需要世世代代进行下去,所以才需要持续消除。可见是碘缺乏病的成因、特点和防治的科学性决定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长期性,长期性决定了他的持续性,保证中华民族人口高素质、增强国家软实力的迫切要求决定了消除碘缺乏病必须实现可持续性。
在所有不同认识问题的挑战中还有一个关于盐业的利益问题。业外有的人、有的部门、有的媒体时常对盐业通过普及碘盐和食盐专营获得的正当合法利润给予消极评价,个别的甚至加以指责,还有个别人居然说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忙来忙去不都是为盐业忙的吗”?《经济日报》的记者同志就曾请我谈谈“食盐专营对盐业的经济意义”。第一,食盐之所以实行专营,其宗旨是为消除碘缺乏病改善人口素质提供保障,并非为了盐业的利益而专营,政策的本来意图不能颠倒。第二,盐业通过普及碘盐获得利益是事实,我们承认,并不回避。但是盐业通过普及碘盐得到的利益,那是实现食盐加碘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否则盐业就难以维持碘盐的持续生产和经营,难以维持对市场秩序高水平的监督管理,这是一个基本的经济学常识。第三,让盐业通过食盐经营得到一定的利益,是构成消除碘缺乏病可持续性机制的不可缺少的条件,通过盐业追求食盐经营正当合法理智的经济利益导致碘盐“三率”的最大化,这不但没有错,相反正是《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运用市场手段实现政府社会发展目标的绝妙一笔。第四,离开食盐专营,中国盐行业一样存在和发展,认为既得利益决定盐业必须维护食盐专营,大大低估了盐业的觉悟和能力,是一种公式化的、“想当然”的推论,只看形式不看实质的形而上学论。
挑战也不排除来自政府。这是因为对一些基层政府贯彻中央“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理念的自觉性、持续性和执行能力不能估计过高,忽视和谐发展、单纯追求gdp的情况在少数地区短期内不会有根本转变,这就导致这些政府的领导人对消除地方病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会达到我们所理想、所需要的程度。
来自盐业本身的威胁也不会完全消除。这种可能的威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指导思想上不能坚持把消除碘缺乏病这一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另一方面在实际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偏差、失误、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和工作措施的不落实、不到位。
要有效地应对这些挑战,达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就必须建立可持续性的有效机制。这个有效机制的建立离不开不变的国家目标、正确有效的国家政策、高度重视的各级政府、分工明确步调一致的相关部门、合理高效的盐业体制、有力的食盐市场监督、高度责任感的盐业公司、积极参与的人民群众、深入细致的法制与健康教育、不断改善的社会法治环境、更加科学的防治策略等等。一旦可持续性的外部条件得到基本满足,能否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关键点就落到了盐业的肩上,可以说盐业的努力程度决定着实现持续消除的成败,因此盐业对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承担的责任特别重大。
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可持续性,盐业就一定要始终保持强烈的责任感、清醒的头脑、清晰的思路和永远火一般的工作热情。如果从1994年算起,食盐加碘、普及碘盐我们已经连续做了十二年了。这十二年我们江苏盐业是认真的、负责的,我们没有懈怠,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们是成功者,我们无愧于党和政府的重托!无愧于卫生部门的信赖!一件事情、一项工作在短期内做好做出高标准比较容易,长期地特别是无休止地做下去,要一直保持那种责任感、保持那种昂扬的精神、保持那种高标准就比较难,这也符合行为学的一般原理。所以毛泽东同志说“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当然这里指的是一般原理,当内外因素发生变化、条件得到满足时,一般原理就不再适用。因此无休止地做好一件事、一项工作是完全可能的。对此,盐业对普及碘盐的重大意义的认识要始终保持足够的到位状态,对任何有碍普及碘盐的经营与管理行为必须坚决纠正,对任何不求上进、不求更好的骄傲自满情绪必须坚决反对,对任何怕艰苦、不愿做深入细致工作的疲沓松懈不负责任的作风必须坚决克服,对任何因循守旧、不想创新的保守观念必须坚决破除!同志们,我们江苏食盐市场今天的“江山”是我们经过十二年连续不断艰苦卓绝的奋斗才赢得的,我们一定要十分珍惜这实属来之不易的成果。要珍惜我们就得坚持不懈地奋斗!
要实现可持续性,盐业就必须把保证碘盐(食盐)覆盖率、生产批发合格率和居民户食用合格率达标作为自身永久性的追求目标。只要国家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不变、盐业承担的食盐加碘的责任不变,盐业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候、内部任何的改革和调整,任何新的思路、新的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都不能动摇这个目标,都不能影响这个目标的实现。即使盐业将来发展了,壮大了,财大了,气粗了,甚至食盐经营对盐业的生存和发展不再有太多的经济价值了,盐业也同样要毫不逊色地追求这一对民族、对国家、对民生具有重大意义的目标。
要实现可持续性,盐业就必须保证食盐质量合格的持续性。这一点关系十分重大,道理也十分清楚,无需多言。我们的制盐企业无论你们的发展规划多么宏伟,无论你们的志向多么远大,无论你们的品种多么丰富,无论你们的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项目多么繁忙,你们都必须把食盐质量合格放在食盐生产的第一位。为此无论当前还是今后都必须把质量保证体系的可靠性建设作为质量控制的关键去抓,切实解决存在的影响质量合格和稳定的各种问题,哪怕是最细微的问题。我们的检测站现在升格了,改革了,并且将要迁宁了,这充分说明省局对质量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希望检测站对履行盐业标准化管理与产品质量监督这两大基本职责,工作热情要进一步升温,负责态度要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公正科学的精神要进一步发扬,工作水平要进一步提高,促进效果要进一步显现,与省质监局的关系要进一步协调。
要实现可持续性,盐业就必须进一步增强对市场的控制力,把市场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里。对市场的控制力首先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控制力,绝对保证市场秩序的良好稳定。市场监督,盐政执法,任重道远,没有终点。如何牢牢控制市场秩序,过去讲过的话太多太多,不再重复,只想提醒同志们无论如何一定要坚决把握住几项重点:任何时候决不可以轻视、妨碍和削弱市场监督工作;任何时候都要依靠政府和联合有关执法部门,用好用足政府提供的“食药安委”和“整规办”这两大平台;任何时候都必须高举防病、健康、安全、亲情、公益、服务的旗帜;任何时候都要对内忧和外患同时保持警惕;任何时候都必须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任何时候都必须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任何时候都要不怕做艰苦细致工作;任何时候都必须图实效干实事。
食盐市场秩序监督工作的实践证明,盐的产能产量的过剩是影响盐业对食盐市场秩序控制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解决这一“内忧”问题时,需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全国制盐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提出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规模以下制盐企业和对新建、改扩建制盐项目严格实行核准制,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保持总量平衡的要求。
当前全国盐供大于求的形势重现,“销售难”又成为制盐企业的主题,于是有些制盐企业重又加入冲销食盐市场的行列,食盐市场秩序又添不稳定因素。今年上半年假冒食盐案和非法经营案的发案数量重又大幅度上升、在邻近山东的徐州等地区表现尤为严重就是实证。食盐专营条件下制盐企业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对专营常常持有矛盾的心态,“爱他”与“嫌他”常常交织在一起。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目的决定制盐企业对食盐专营是拥护还是反对,但是从社会学角度看,制盐企业一定不可忽略非市场形式的社会共同行动目标。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这一非市场形式的社会共同行动目标必然要求形成社会共同行动机制,而制盐企业就是这一非市场形式共同行动机制中不可缺少的有机主体。接触制盐企业你会听到他们中少数企业的一些抱怨和呼吁,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点。一是有的制盐企业一边享受着食盐指令性生产计划带来的稳定的经济收入,一边却抱怨说食盐专营使他们“丧失了市场主体地位”,呼吁还他们的市场主体地位和食盐专营的主体地位。市场经济学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商品的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都属于市场主体,制造商向分销商销售商品,同样是直接面对市场,因为分销渠道和分销商是市场的重要资源。难道你可以说目前以委托总经销形式为主的国际国内的制造商们不属于市场主体,他们没有直接面对市场?看看《食盐专营办法》就会明白,食盐分销企业并非食盐专营唯一的主体,食盐生产企业持有的食盐生产许可证和享有的国家食盐指令性生产计划,表明他们早已成为食盐专营的主体,区别只在于直接销售对象的不同。二是有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希望直接面对食盐零售终端。我说这样的食盐经营业态我们暂时还做不到。这是因为:第一,这是食盐的消费特点与消费对象决定的。食盐消费的人人性和每日的不可缺性、缺碘地区消费碘盐的半强制性,决定了它的经营业态不同于其它商品,比如大型家电类商品,因为它的消费特点与消费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选择性,所以可以而且应当实行直销零售终端,特定性和选择性越强的商品,就越应当直销零售终端。第二,这是我国食盐零售特点决定的。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无论是区域还是人口,农村都占80%以上,居住十分分散,这就要求食盐零售布局必须与之相适应,最大的要求就是分散,否则便无法满足消费要求。一旦越过分销商,生产商各自都去建立属于自己的销售网络,那不仅不符合集约化经营的市场经济要求,形成严重的浪费,而且也根本做不到,生产商必然无法保证碘盐的全覆盖,特别是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就当前来看,发达国家也还做不到,比如美国。是不是绝对做不到呢?不是,在国土面积很小的小国家就可以这样做。第三,这是生产企业数量众多的特点决定的。我们这么大的国家,食盐生产目前还做不到只集中在几家,少则几十家,多则上百家,如此分散的组织结构导致恶性的价格战只会给生产商带来噩梦一场。三是有的食盐生产企业诉求打出自己的品牌。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是非得“一企一牌”呢?并不尽然。品牌作为一种资源也有一个整合的问题,同类商品向优势品牌集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品牌发展的规律。就盐业而言,普通食盐属于“同质化”的日用必需品,过多过滥的品牌让消费者不仅无所适从,而且容易对品牌产生厌倦从而只重功能轻视品牌,导致品牌失去应有的经济价值,企业为此付出的大量投入只会形成事实上的浪费。所以有必要调整企业的组织结构,实现资产与经营的集团化、一体化,继而实现品牌的整合。目前对尚未实现资产与经营一体化的省而言,如果生产企业一定要打出各自的品牌也不是绝对不可以,分销商不打品牌只管总经销就是了。但是正如李国祥先生所言,在目前的制度下,生产企业打出各自的品牌对自身并无多大经济意义,因为相对不变的计划决定了不可能实现品牌的最大价值。制盐企业持有的上述近似“独立”的想法看上去似乎很“市场经济”,其实是对市场经济的曲解。恰恰相反,联合制胜才是当今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制造商与销售商的分工与联合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惯常现象。食盐固有的质量特点与消费特点决定了制盐企业的单打独斗是赢不了天下的,只有生产商与分销商二者联为利益共同体,实现优势互补,实力叠加,经营要素实现最佳组合,风险合理分散,才能在激烈竞争中取胜和双赢。生产企业的上述想法产生的文化根源在于中国传统的“山头文化”的深刻影响,认识根源在于对市场经济认识的肤浅、幼稚与简单化,直接根源在于产能过大与计划有限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出路在于更新观念,调整思路,不再去挤食盐这座“独木桥”,而是通过自主创新全面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在降低成本、创新品种、开发下游、提高质量、改善服务和整合规模上下大功夫、真功夫,在更广阔和更高层次的市场舞台上展现企业的竞争力。
盐政机关能不能有效地控制市场秩序,当前也关系国家对盐政机关控制市场秩序能力和作为执法主体存在的必要性的评价。现行法规规定各级盐政机关为食盐市场的执法主体,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对食盐市场的管理责任。能不能把市场监管职责交由其它执法部门执行呢?有人提出这个设想。如果保证碘盐“三率”不下降的改革原则是真的,如果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真的能得到贯彻,那么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不宜变更食盐市场行政执法主体,这是食盐加碘的特定目标和食盐市场秩序本身及其监督的固有特点决定的。因为没有任何一种商品市场秩序的监督任务像食盐市场秩序监督这样复杂与繁重,如果没有一个独立专管的执法主体很难做到每天24小时的不间断监管和全天候的随时出击;没有任何一种商品的销售和监管像盐业管理部门和盐业公司这样承担着市场覆盖率、生产批发合格率和居民食用合格率的达标责任,如果责任主体不具有履行责任必不可少的市场监督权力,那就根本无法履行承担的责任;没有任何一种商品市场秩序的监督工作像食盐这样对销售商销售量信息的需要与联系那样紧密、那样敏感,如果执法与经营变成“两张皮”,其效率与效能必然大打折扣。
其次,盐业增强对市场的控制力还突出表现为对市场资源的控制力。切实贯彻执行好国家发改委《全国制盐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是增强盐业对食盐市场资源控制力的重大保证。贯彻《指导意见》的要求,增强对食盐市场资源的控制力必须坚决落实重点措施。一是稳定食盐专营的基本政策框架。我说的是基本政策框架,不是说原封不变。只要基本框架得以存在,对市场资源的控制力就有了基本保证。这是国家层面的事,是关键。二是加速构建食盐流通的新架构。建设食盐流通新架构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目标就是增强盐业对食盐市场资源的控制力,控制力的唯一标志就是合格食盐的市场“三率”,一切措施都必须围绕这个目标去考虑、去落实。省公司最近又一次召开了食盐流通现代化工作会议,对该项工作又一次做了专门部署,我就不再多说,只想提醒各市县局、公司,零售终端的整顿与建设、“直配”终端业态形成的全过程,必须保证我们已经达到并得以长期保持的“三率”不下降!三是牢固确立市场经营理念。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打好市场牌,以高质量、高适合率的商品和高水平的服务打造优势品牌,从而赢得市场资源的控制力。四是不仅要注重量的控制,更要注重质的控制。所谓质的控制,就是可控性和忠诚度。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控制现成的优质市场资源,更在于实行“共赢”的经营理念,建立资产共同体、经营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主动打造优质的市场资源。
盐业必须认清,食盐流通新架构的建设与形成,有利于市场监督,却代替不了全部市场监督工作。建设食盐流通新架构与强化市场秩序的整顿,是盐业实现增强市场控制力的两个轮子,缺了哪一个轮子都不可能达到牢牢控制市场的目标。建设食盐流通新架构不仅是食盐经营业务部门的工作,也是盐政机关市场秩序治本的重要措施。市场秩序的整顿是一项综合治理的系统过程,不是任何某一项或任何几项措施可以凑效的。为防止出现“三率”下降这一不该有的反常现象,各公司、局建设食盐流通新架构,特别是调整零售点,取消“转批”环节,实行“直配”终端,一定要遵循我们徐州会议确定的诺干重要原则,并且务必“调研在先,规划在前,论证可行,准备充分,能力匹配,新旧衔接,及时修正,加强盐政”,不可以随意拍脑袋,不可以仓促实施,不可以互不匹配,不可以新旧脱节,也不可以以新架构的经营管理代替市场监督、影响市场监督、甚至取消市场监督!必须对合格食盐“三率”下降的情况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必须立即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弥补。只要严格遵循终端管理的原则和做到我刚才提出的要求,一般就不会发生下降的严重情况。
一个地区食盐市场秩序相对平稳,并且有了比较适宜的经营网络,是不是就可以削弱、甚至放弃市场监督了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第一,盐业市场秩序监督是国家赋予盐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第二,影响盐业市场秩序的大环境和外环境的破坏性因素依然存在。一个县、一个市、甚至一个省的市场秩序的所谓好都是相对的,而且必定是积多年治理整顿的成果,其状态不可能独立存在,受到大环境、外环境的影响是绝对的。从全国和全省来看我们至少在今后几十年内还需要加强市场秩序监督工作,即使将来市场秩序根本好转了,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管理的一部份,市场秩序的正常管理将永远不可或缺。第三,市场秩序监督日常巡查形成的威慑是保持市场秩序稳定的必不可少的重大措施,必须一直保持,不可一日没有,就像军队的建设与军队的日常巡逻是保证国家安全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一样。第四,从哲学观点来看,市场秩序监督与非法经营作为一对矛盾,矛盾双方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对市场监督的任何放松与削弱,终究必然导致非法经营的滋生与成长。我们发现有的地区把执法人员安排去做“送销”员,放松和削弱了市场秩序的日常督查,这样下去不仅不妥而且十分危险。做好食盐市场监督工作的确离不开零售终端信息,但是掌握零售终端的销售信息不等于就掌握了市场监督工作所需的全部信息,对零售终端的管理也不等于市场监督的全部工作。所以一定要处理好“分工”与“结合”的关系,不能以“结合”代替“分工”,也不能因“分工”不讲“结合”,“结合”主要是指信息的对接与运用。
二、贯彻全国盐业工作会议精神,为完成江苏盐业“十一五”期结构调整任务做好前期工作
依据国家发改委《全国制盐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对盐业“十一五”期的结构调整做出部署,是今年全国盐业工作会议的核心内容。《指导意见》是搞好盐业宏观调控实现产销平衡的重大举措,是改善和优化盐业企业组织结构的有效途径,是完善和巩固食盐专营的可靠保证,也是我国盐业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新起点。我省已经传达了会议精神,并且向省政府做了汇报,提出了我省盐业结构调整的基本构想和建议。江苏盐业人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抓住机遇,为实现全省盐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而努力。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和我省的实际需要,我省将制定盐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并报国家发改委。这项工作依照计划八月份开始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制定方案的基础,调查研究能否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方案能否切合实际,能否贯彻执行的前提,关系调整的成败。除了省局,市县局和各企业要认真完成省发改委和省局交给的相关任务,上下共同努力出色地做好江苏盐业的结构调整工作。省发改委和省局将下达调查通知,各市县局必须主动与当地发改委联系,依照要求,逐条完成调查任务,保证所有调查结果全面准确、真实可靠,并按时上报省局。实施方案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征求基层意见,各市县局要及时征求和上报意见与建议。各盐业企业是结构调整的主体,要有大局观念,要有长远思考,要有积极态度,要有主动精神,找准位置,找准问题,找准关键,找准措施,实施方案下达以后,坚决调整,尽快调整,早见成效。我省盐业的结构调整是一项非常复杂艰巨的任务,尤其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市县局、公司和各盐业企业都要积极配合发改委抓好与本地本企业本单位相关的调整项目和调整措施的落实,凡是产盐的市县都是重点,更要加倍做好工作,努力实现江苏盐业更健康、更有序、更快速的发展壮大。
三、贯彻全国盐业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今年4月28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签发了国家发改委第45号令,颁布实施了我们盼望已久《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完善了食盐专营“三证”的审核发放工作程序,为盐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提供了依据。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和各运销办事处要在认真学习《办法》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办法》的规定做好“三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各运销办事处自《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省局对其实行整编以来,面对人手少、不中断、不收费的工作特点,同志们不怕吃苦,各项工作走上了正轨,严格依法行政的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行政作风也有了进一步改善,为消除碘缺乏病和食盐安全、为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在此向所有从事这项工作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表示钦佩与感谢。今后运销办事处工作的改善和提高需要突出在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指导、严格依法、廉洁行政这四点上下功夫。各办事处的一把手都是当地局或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你们公务繁忙,但是有一点要提醒大家,即办事处的工作也在你们的公务之内,必需防止出现只重市场管理和经营业务、忽视或轻视办事处工作、对办事处有职务不尽职责的现象。要处理好企业经营与政府职责、“对部下放手”与“加强领导”的关系,对办事处的行政许可、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工作基本条件保证等负全责。省局是行政许可工作的行政主体,各运销办事处行政许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省局的盐政法制处。盐政处要进一步加强对办事处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监督与指导帮助,及时纠正出现的偏差,解决出现的问题。从前一阶段办事处行政许可工作的情况来看,我们有必要重申:依据现行法规,“两碱”工业用盐没有供需企业的直供合同不得开证,省外小工业用盐没有需求省的省盐业公司或盐务局(盐管办)的批准文件和供需合同不得开证,省内小工业用盐没有省公司计划不得开证,食盐没有国家计划不得开证,对所有的中间商不得开证,不管其是否持有经营执照。现在的不法分子的智商水平越来越高,其中不少超过了我们,他们常常利用制盐企业急于卖盐的心态,以假印章制造假单位、假文件、假合同,欺骗制盐企业,欺骗办事处,骗得盐产品从事非法经营,其中也有极个别不法分子甚至与制盐企业、与盐业公司勾结起来,危害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和食盐安全,也严重伤害了盐业的声誉。对此各办事处,第一,必须认清危害,认清地位,增强责任感。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通过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运转秩序,促进和保证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盐业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通过依法维护盐业市场秩序保证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和食盐安全,促进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办事处是盐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履行的职责是盐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办事处办理的每一张许可证是当批盐产品的绿色通行证,这是关系盐业市场秩序的第一关。第一关一旦笔头子“歪了”,不仅给市场秩序监督增加了难度、增加了成本,而且因其对消除碘缺乏病和食盐安全造成的危害导致社会成本也极其巨大。大家想一想这样的责任是多么重大!所以我希望办事处能做到“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第二,必须提高警惕,加强核实,辨别真伪。第三,必须正确处理严格依法与周到服务的关系。我们必须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周到服务,但是周到服务必须以严格依法为前提和原则,如果超越法律规定,唯申请人的意志提供所谓的“服务”,那是违法行政,只能称作“乱作为”,甚至属于渎职行为!第四,必须处理好依法许可与所在地区领导者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从观念上和行政上奉行“只惟法不惟权,只惟法不惟职务”。第五,必须处理好依法许可与“计划号”的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讲,“计划号”与依法许可应当是一致的,但是也会因特殊因素出现例外情况。我们要求“计划号”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法规的规定,对制盐企业的每一笔销售合同加强核实,同时我们的办事处也不得唯“计划号”发证,要审查其是否合法,凡有违规定的即使有“计划号”也不得发证,有疑问应立即向上级报告请示。第六,必须坚决杜绝以行政许可权“寻租”的腐败行为。要继续加强对办事处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的廉洁行政教育,强化盐政机关和纪委监察部门对其的监督检查,千万不要让办事处成了被忽视的角落。为此,廉政教育日制度在各办事处要认真实行,并积极参加所在局、公司的各种廉洁教育活动。
同志们,能不能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能不能持续保证食盐安全,能不能实现盐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深远,关系重大,盐业人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压力!盐业的每一位同志都要时时刻刻把他们牵挂,分分秒秒为他们奋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