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 期 | |
江苏省盐务管理局盐政法制处 |
赵广全副局长关于盐业依法行政的讲话
(根据录音整理)
这次全省盐政工作会议既是一次工作例会,又是一次规模较大的依法行政的再培训。我今天侧重就我省盐业依法行政,重点就盐业行政执法工作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也算作培训前的一次动员。
依法行政,我们讲了这么多年,那究竟什么样的行政才算是依法行政?简单地说,依法行政就是实行行政的法治化。行政法治化是所有现代宪政国家公共行政的一个根本原则,而且是个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它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公开、公正、合法,如果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叫依法行政。我们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对这个概念必须十分清楚。
自1994年起我们江苏乃至全国的盐业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进入了建国后的第二次高潮。这些年来,我们江苏这方面的工作做的怎么样?今后该如何努力?围绕上述问题,我讲四点意见。
一、对我省八年来盐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评价
(一)贡献突出,成绩是主流。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加强了盐业的法制建设,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这之前,主要是在这一期间,省政府先后颁布了两个《实施办法》,先由我省公检法机关,后由最高检颁布了涉盐犯罪的刑事追诉标准,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局省公司制订下发了上百个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基本适应了全民食盐加碘,加强盐业行政管理,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的需要。短短的八年,超过了过去几十年的作为,这是很了不起的。就说那个司法解释吧,那可是创下了建国以来之最的啊!
2、建立健全了盐业法制机构,取得了盐业行政的主体资格。到1995年末,全省凡是应该设立盐业主管机构的市县都设立了盐务局,都成为政府授权的盐业行政主体,主体内部都设置了盐政部门。江苏在全国起步最早,走的最快,也最为健全。
3、注重队伍建设,素质不断提高。八年来,省市县三级不断加强对专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培训,仅培训班就办了上百期。八年来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督工作,总体上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各省的前列。这支队伍中极少腐败现象,有不少同志被提拔到新的领导岗位。这些都说明这支队伍的素质是高的,是有战斗力的,是过得硬的。
4、盐政执法工作已经步入了正规化、规范化的轨道。中国盐政执法历经几千年,在中国行政执法史上有着大量令后人骄傲的记载。但是真正正规化、规范化还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对于我们江苏来讲,应该是1994年以后的事。有了实体法,也有了程序法,制定了许多规范化的制度,实行了责任制。因为是授权主体,绝大多数又属政企合一体制,所以人家比喻我们是“游击队”,但我们自己一直是按照“正规军”严格要求的。八年来,我省盐业行政还没有发生法律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错案。这些年来,我们各级的工作得到了上级的赞扬。
5、探索出了一整套适应行政需要、符合客观实际并且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市场监督的有效路径和措施,不仅为江苏,也为全国盐业行政作出了贡献。我们探索出的“高举大旗(消除idd这面大旗),依靠政府,联合执法,‘打’‘建’并举,‘行’‘刑’结合,宣传教育,治理源头,整肃内部,日常巡查,重点整治,集纳信息,跟踪监督,管销网络,优质服务”等执法思路,是配套的、成熟的,不仅在江苏取得实效,而且对全国同行业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我们通过司法机关创设的司法解释和加入“公安
6、查处了数以十万计的违法案件,不仅净化了江苏的食盐市场,也为净化江苏的经济环境和社会风气作出了贡献。通过我们的依法行政行为,全省的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率超过了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划指标,江苏如期实现了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的规划目标,顺利转入了持续消除阶段。我们盐业的贡献将永载史册。
(二)八年来我省盐业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经验。粗浅地总结以下四点:
1、盐业依法行政必须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盐政工作的宗旨不偏离。认清盐政工作的意义,端正盐政工作的动机,非常重要。我过去多次指出了盐政工作与“三个代表”的联系,多年一再强调一定要高举消除idd的大旗,为民族素质而战,为人民健康而战。为什么要这么强调呢?原因很简单,离开了上述宗旨,盐政工作就毫无存在的必要。我们这些年来之所以得到各级党和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视、关心、支持,得到消费者的理解和相助,正是我们坚持了正确宗旨的缘故。
2、盐业依法行政必须多一点政府意识,少一点企业意识。在政企合一的体制下,主要领导同志、分管盐政的领导同志、盐政机构和执法人员,如果不能适时恰当地淡化企业意识,不能提升政府意识,那盐政执法工作就会脱离正确宗旨,走偏方向,甚至执法犯法,作为企业甚至可以违法经营,不惜危害社会,黄骅事件、宁县事件等,正是企业意识胜过政府意识的结果。我们江苏在这方面整体上把握的还是比较好的。
3、盐业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中不断有所建树。这些年来我们正是这么做的。针对经济体制碰撞和经济环境不协调的困难问题,我们提出了用市场经济的理念去搞食盐专营的要求和思路;针对自身力量薄弱的问题,我们及时采取了多部门联合执法,直至加入110的重大举措;针对行政处罚力度偏弱,而行政案件又日趋增多、日趋复杂的情况,我们及时提出了“行、刑结合”的新思路,直到力请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针对本省是产盐大省的特点,我们提出了以“堵源截流”为重点的治理措施;针对边界侵扰严重的形势,我们提出了双边联合整治,建立友好边界的新要求;针对专营基层没有“腿”的不完善状况,我们提出了建设管销网络,培养“堡垒户”的新思路;针对小工业用盐影响食盐市场秩序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越来越大的严重情况,我们反复要求建立动态档案、保本微利、跟踪服务的指导原则等等。这些做法都表明我们上上下下确实是在根据不断变化了的新情况,拿出新办法,解决新问题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破解一个又一个难题,保证全省食盐市场秩序总体上的基本稳定。
4、盐业依法行政必须以人为本。这些年来我们所做的工作无一不是围绕人展开的。概括地讲就是培训执法人,发动外部人,打击违法人,管好内部人,教育社会人,保护所有人,即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健康和智商。
我刚才肯定了我们依法行政取得的主要成绩,也初步总结了我们的基本经验,但是我们的依法行政工作也确实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存在差距。我们不能护短,有问题不讲透,不去解决,将来问题就会越来越多,就会成为坏的典型。存在的问题刚才天真处长已经讲的很具体,大家在交流中也都列举了当地检查发现的问题,实际上问题可能还有,我就不再重复了。我们宁可把问题看的多一些、重一些,这样对我们的提高有利。
二、盐业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的分析不一定准确,同志们在第一线比我更清楚发生问题的原因,希望大家很好地分析,找出症结。我的初步分析主要有这样几点:
(一)政府意识偏弱,导致行政概念淡化。盐政执法属于政府职能,这一点不能说大家不清楚;盐政执法是为消除idd保驾护航,这一点也不能说大家不明白。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们有些单位,有些同志更多意识到的自己是企业,更看重的是企业的利益,而把行政执法只作次要的职能去看待,只作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去看待,所以在一些单位就出现了重经营,轻行政,重营销,轻执法的不正常现象。凡是政企合一的单位恐怕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这种现象,似乎有一定的必然性。
(二)法治意识不全面,民主意识不强。这是中国行政机关过去的通病,我们这种行政与企业职能兼有的单位,这种毛病只会更严重。一些同志甚至还不十分清楚法治行政的重要作用在于制约行政,却更多地以为法治行政仅仅就是处罚外部的违法行为,老百姓就该服管。由于认识有失偏颇,因而带来不少问题。比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教育,重威慑,轻亲和,重速度,轻质量,重外部,轻内部,重打击,轻建设等等情况的出现,都无不反映出我们认识偏颇的问题。
(三)内部行政监督不经常,不细致,不实在,也很不力。几年来我们虽然一再要求加强监督,但缺少具体行动,根子在于停留在“满足”状态,这个错不在基层,主要责任在于我。
(四)考核指标项目不全面。对基层领导人的考核指标项目中,没有一项是行政指标,这种导向必然导致领导人行政责任心的弱化。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考核指标内容有的也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情况,因而使行政导向发生偏差。
(五)盐业行政执法正规化、规范化的起步较晚,行政人员的整体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依法治国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依法治盐虽然历史悠久,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和旧中国,由于整个国家只有法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法只是对民不对官,鱼肉百姓,草菅人命,比比皆是,根本谈不上保障民权,因而那时的盐业法治也就不可能有什么正规化、规范化可言。新中国建立后的五十年代中期以后,盐政执法工作基本停顿,直到九十年代初方才重新开始,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和行政法治的进步,盐政执法工作才得以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的轨道。因而可以说盐政执法既古老,又年轻,存在一定差距也属情理之中。
(六)食盐市场监督任务繁重,案子多,人手少,装备差,权力小,压力大。执法的领导人和执法人员为了市场的安宁,无节假日,不分白天黑夜,整日里奔忙在城镇乡村,既累又心烦,确实身心疲惫。我们江苏121个市、县、区,平均一个行政区只有2.5个盐政执法人员;10.26万平方公里的面积,平均每342平方公里就是说相当于扬中市那么大的面积,只有一个盐政执法人员;7500万人口平均每25万人口才有一个盐政执法人员。相比之下,只有兄弟省的1/6—1/3,执法人员之少在全国绝无仅有,与其它行政执法部门比,也属绝无仅有。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人口流动性大,违法案件日趋复杂,违法分子日趋狡猾,案件处理难度也随之加大。大家忙不过来,所以也就极容易追求速度,忽视质量。
(七)法律法规规章本身也存在可操作性欠缺的情况,给维护食盐市场秩序增添了难度。当然我们也不能责难法律法规规章。因为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可能太超越当时的实际情况,它总是通过实践,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而不断完善的。
各地区情况千差万别,因而产生问题的原因也会多种多样,我只是就总体上点了以上七条,供大家分析时思考。
三、盐业依法行政面临着新形势和新要求
新形势、新要求要从四个方面去认识:
(一)政治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及其不断推进,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是邓小平“中特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家最近学习《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书,书中就有专门谈政治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1992年江泽民就指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1997年他指出:“当前一要加强立法工作”,“二要保证政府机关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坚决制止政府机关中存在的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现象;三要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四要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首先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1998年他又指出:“依法治国要求切实加强执法监督”,“要继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这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根据这样的总目标、总要求,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正在不断向前推进,取得了空前的成果和成功。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党政职能分开,颁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改革开放以来颁布实施的实体法、程序法至少是改革开放前的数十倍,法制建设空前繁荣,由实际上的人治转向依靠法治,由依靠政策治国转向依靠法律治国,从国务院到省市县级政府层层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这些举措都体现了政治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的要求,表明我们国家正在以空前的决心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国家目标前进。如果我们不严格依法行政,我们就会因为不合拍、不和谐而成为多余。
(二)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法制意识俱增,逼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公民素质的提高,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法制意识的增强是必然的,也是建设民主法治国家所要追求的具体目标之一。行政程序法律的颁布实施也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权力。所以,我们不能以老眼光去看待他们,以原来水平去衡量他们了。如果我们不严格依法行政,那我们就可能在行政复议中被纠错,在行政诉讼中或赔偿诉讼中成为打败官司的被告。
(三)行政监督的不断强化,促使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除了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还有不断强化的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政府监督等。前不久省政府法制办、政府副秘书长检查我们三个市局执行《行政处罚法》的情况,这就是监督,目的就是督促我们严格依法执法。
(四)盐业本身受到的挑战,也迫使我们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一是来自违法案件日趋繁多、市场秩序预期恶化的情况对我们提出的挑战。越是复杂,越是多,越是困难,就越能考察你是否能坚持依法行政。一年办一个案子能办得很好,一年如果办成千上万起案子你是否还会一丝不苟呢?二是来自对盐业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不同认识的挑战。对不同认识,我们则必须以法律和严格依法行政及其显著成果来证明我们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够格的主体,这样才能不断巩固我们的行政主体地位。三是来自我们盐业自身的挑战。行业内部的违法行政行为和违法经营行为,无疑属于自掘坟墓。如果我们不严格规范自身行为,被某些媒体炒来炒去,整个行业就会十分危险。
四、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水平,特别要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盐业作为一个行业,盐务局作为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又是一个政企合一的部门,怎么样才能做到严格依法行政呢?办法自然不少。我只谈三点,和同志们共同探讨。
(一)盐业要做到严格依法行政,必须强化六个方面的认识。
严格依法行政,是观念的转变,是法治意识的加强,法治是一种意识形态,因而说到底是一个认识问题。认识问题解决了,观念转变了,就会自觉依法行政,依法办案。解决认识问题,对盐业行政也更具迫切性和针对性。所以我要强调强化认识。
1、盐业行政权是政府授予的国家行政权,盐业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法治的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容之一。法治源源流长,但真正把法治作为治国的方略还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以后的事。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也正式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提了出来,并且已经有效实施。依法治国不仅仅是抽象的,而且需要实施大量具体的依法治国的行政行为。我国80%以上的法律要由行政机关去实施,这里也包括盐业的法律要由盐业行政机关去实施。法规明确规定盐务局是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而且明确授予行政管理权、市场监督权和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这些权力无一不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标志,无一不是公共行政职能,或者叫政府职能。我们依法审批、审核和核准生产许可、批发许可、零售许可和运输许可,我们依法对食盐市场实施法律监督,处罚违法行为,正是政府履行经济职能和公共职能的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我们盐业部门恰恰履行了这“两者”的职能,我们正在实实在在地担当着治理国家的角色,这是不容置疑的,尽管目前大家并非是公务员。我们不能因为是政企合一,就弱化了政府意识。请大家不要小看了自己,小看了自己所从事的工作。
2、盐业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如同整个国家行政法治的根本目的一样,都在于维护公共秩序,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维护的是盐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市场秩序,他是整个国家经济秩序的组成部分,而经济秩序是公共秩序的重要内容。我们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正是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健康权,而健康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盐业立法的宗旨最能体现盐业行政的根本目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第一条写的是“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食盐专营办法》第一条写的是“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健康,制定本办法”。并没有说是为了卫生和盐业的利益,制定本条例或本办法。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其行政权本身是不具有特殊利益的。在政企合一体制下,盐业行政表面上看似乎有企业的特殊利益,但实际上这种企业利益与行政权只是一种派生关系,它并不是盐业行使行政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盐业行政机关对行政宗旨与企业宗旨,必须严格区分,不可混淆,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得住,把握得准。
3、盐业行政法治权是受制约、被监督的行政权。这是行政法治的一个显著特点。我们对盐业行政法治权功能的理解往往只看到他维护秩序,打击违法的一面,却忽略了法治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制约行政权。事实上行政法治的根本意义恰恰在于制约和监督行政权,或者叫制约和监督政府。国家受法律的约束,这是法治的精髓。在民主制度下,法律不仅是社会成员的规范,更是约束权力的一种手段,只有在专制统治下,权力才会支配法律。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反腐败的根本措施在于制约权力。对我们盐业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有哪些形式呢?第一,法律的制约和监督。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作为范围、作为内容、作为顺序,规定了行政违法的法律责任。第二,授权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就是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对我们的制约和监督,例如工作检查、行政复议等。第三,权力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各级人大是权力机关,他们对我们的工作检查,他们对法律法规的审查批准等,就是权力机关的制约和监督。第四,司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赔偿诉讼就是属于此类。第五,舆论的制约和监督。这就不具体讲了,就全国而言,最近两年对我们盐业来说还是比较热闹的。第六,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制约和监督。他们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可以控告检举,可以申请复议,可以申诉等。另外还有党的监督和我们内部的层级监督。这么多的制约和监督,目的就是制约监督我们不得滥用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也不准不作为,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句话,就是逼着我们必须“循规蹈矩”。
4、盐业行政必须严格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不容恣意行政。行政合法是行政法治的第一要求,具体内容除了要求主体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内容合法之外,程序也必须合法。我之所以特别强调程序合法,是因为中国的法治传统就是重实体,轻程序,恰恰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也有许多不足。程序是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是无效行政处罚,这一点我们必须明明白白!行政法治的第二个要求是行政必须适当。就是必须适度、客观、符合理性。比如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就要充分考虑一切相关因素,而不考虑一切不相关的因素,充分考虑与法律不相抵触的习惯与伦理。比如法律有关可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的规定,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就要充分考虑。而相对人的权力、地位、人情、关系、地缘等因素就不应该考虑。我们在这方面也有许多不足,畸轻的情况比较多,畸重的情况也有,但比较少,决定罚2万元,结果执行时又减少到只有两千元,说明或者是不适当,或者是不严肃。第三个要求是平等保护。就是说对法律地位上同等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必须同等对待,必须公平,不能有差别,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不分亲疏,不可以有偏私。法治具有法定原则,所谓法定,通俗地讲就是铁板钉钉,不容恣意。不容恣意就是不允许在执行法律时对实体法或法定程序进行随意的增删、变通、颠倒、断章取义、随意解释。凡是法律不管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的明确规定均必须无条件执行,无条件照办,你不能说我认为那不合理,我可以不照办。凡是法律规定允许的,那就是合理的,反之就是不合理的,合理不合理也由法律说了算,我们只有照办权。如果你恣意行政了,你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5、法治行政是责任行政,盐业行政法治概莫能外。现代宪政国家的法治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行政权,如果行政主体违法行政,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责任行政。责任行政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一大成果。封建专制制度下,皇帝即是国家,言出即法,对自己的行政行为从不承担行政责任,因而政府无责任是封建社会国家行政的一大特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民主政治制度的日趋完善,政府逐步进入了完全责任时期。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陆续颁布了国家责任法律。例如1946年美国的《联邦侵权赔偿法》,1947年英国的《王权诉讼法》,日本的《国家赔偿法》,1981年德国的《国家赔偿法》等,我们国家也于1995年颁布实施了《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承担违法行政责任已经成为当今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和原则。追究行政主体违法责任以补救为主,补救形式有十余种,包括行政赔偿。我们已经碰到了这方面的诉讼案件了,不过我们胜了。责任行政提醒我们,必须自觉严格依法办案,决不可以马马虎虎,掉以轻心!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国家负责,对相对人负责。
6、盐业行政执法的高效率必须以严格依法办案为前提。由于盐业违法案件具有突发性、重复性、蔓延性,违法人员具有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因此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讲究效率,及时快速处理,才能迅速结案,才能迅速恢复正常市场秩序,减轻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为此《行政处罚法》特地设定了简易程序,以便我们对适用该程序的违法案件及时处理。对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的处理,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某一程序行为,从而尽可能快地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效率的原则。但是我们必须清楚,严格依法办案才是高效率的前提和基础。违法办案看起来速度快了,似乎是讲效率了,实际上是慢了,是最不讲效率的。道理很简单,违法行政了,行政行为无效,还有什么高效率可言?不仅无效,而且还将带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赔偿诉讼,不仅无高效率可言,而且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市场监督也荒了,造成恶性循环。所以一定要坚决杜绝把适用一般程序的案子适用简易程序去办,坚决杜绝省略程序去办案,坚决杜绝把两种程序混合起来办案等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二)继续强化盐政队伍的素质建设
我之所以提出“强化”这个要求,是因为我们对素质建设抓的还不够,队伍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有一个强化培训的计划和目标。我们是不是可以提出这样一个目标,即在两年之内或更短一点时间内,达到每市一专、每县一专的目标,就是都有至少一位专家级的执法干部或人员。过去我们多次提出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中要培养或引进科班出生的专才,但只是软指标,今后对这些指标要制定硬措施。请盐政处会同有关处室研究一下,制定个标准和办法,一个个考核认定。今后的学习方式我主张以训学法,以案学法,以战学法,以查学法,自己学法,促进大家共同提高。这里我特别强调领导干部包括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习,带头提高。你既然在这个位置上,你就应该懂法,你既然分管执法,你就应该精通法,否则你那个大名怎么可以下决心签的呢?我们有的同志说是放手让下级去做,其中有的是真心放权,也有的是因为不懂,而且也不想懂才如此作为的。记得有人说最容易被愚弄的领导干部是中国的领导干部。这话说的过份,但也不是没有一点启示。因为过去的中国太落后,干部素质自然就相对低一些,加上有的干部只对位子感兴趣,不好好学习,自以为到那个位置上水平自然就高,如果再来点官僚主义,自然就容易被愚弄。我们盐上的干部千万别这样。
(三)加强监督,严格执法责任制。
首先要切实加强行业内部的层级监督,决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计划上。我主张从明年起,定个制度,逐级进行执法综合大检查,评分记分,以分值评先进,拿奖金。除此之外,还应该搞单项检查、个案督办。其次要加强领导监督。各级领导同志有责任对本单位和下级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不要把精力全部用在经营上,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不然当了被告,出了问题,承担行政责任,还不明白是怎么回事,岂不窝囊!第三,本单位的监察部门也有责任做好对盐政执法的监督工作。第四,加强群众监督。今后是不是可以搞一个公告,欢迎各界群众、法人和其它组织对盐政执法进行监督,举报违法行政行为,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工作如何做,如何落实,我今天只是出题目,今后还要具体研究。总之,监督的加强,必然推动我们严格依法行政。
我非常粗浅地讲了这么几点意见,依法行政,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我只是一知半解,供大家思考,今后还要继续学习。天真处长刚才讲了若干具体要求,希望各地按照他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