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修订)
发布时间:2002-03-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有章可循,有序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部规[2000]821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信规函[20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特殊行业(军事、安全等)除外。

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承建。



第二章  认证组织管理



    第六条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本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发布贯彻上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审批、授权、监督和管理本省资质认证机构;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对本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组(简称资质认证专家组),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九条 各省辖市电子信息产业(软件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视察现场认证,发布本市企业资质认证结果。



第三章  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 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按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执行(见附表)。



第四章  资质认证、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资质认证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资质认证机构提出委托评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一、二级资质

    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一、二级资质评定条件,向信息产业部认可的一、二级资质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2.申请三、四级资质

    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三、四级资质评定条件,向省资质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二)资质认证机构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

1.一、二级资质的认证审核

由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认证核查,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交申请单位和省资质认证办公室各一份;对于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2.三、四级资质的认证审核

由省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认证核查,同时将核查计划书送省认证办和市主管部门。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交申请单位和省资质认证办公室各一份;对于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和省、市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资质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审核的申请单位填写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省资质认证办公室。

   (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

    1.一、二级资质的审批

    省信息产业厅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由信息产业部审批。信息产业部对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信息产业厅。

    2.三、四级资质的审批

    省资质认证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批。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省信息产业厅将有关材料上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若无异议则颁发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并由省资质认证办通知企业和市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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